我觉得版主这次处理立意是良善的,但是做法有欠周详。
对于一个词是否为歧视,首先可以确定有些词是几乎百分之百大家都认定为歧视,
比如称呼原住民为蕃。
而另外一种,则是有人认为是音译,有些则不认为,种种类似的问题。
版主就如同法官,如果有板友A认为该名词(支那)就是指称他,
或者有人说出该名词,使板友A的情绪受到影响或伤害。
那么板友A可以直接联系版主或是于回文、推文中提出抗议,
这时候版主做投票其实不是那么有意义,原因是因为:
1. 有所谓少数人权益问题,版友很多都是就读本校的学生,
多数少数的这种判定不是太有意义,因为板友A终究是受到伤害。
投票只是把责任推给看板,选版主出来就是要承担,如果你不认为
板友A受到伤害你就要主观认定,起码给板友A有上诉的空间。
2. 案例问题,同样的名词,不同的用词语法都有很大的变化,
所以为什么很多司法的程序判断都是依照法官听取两造意见与情况再判定。
像现在结束以后还是两边相争,各种提出反例来针锋相对。
结论: 我认为选出版主如同选出法官,有一定以上的主观认定权,
如果主观认定当事人不接受也可以到组务去提出上诉。
但是透过投票方式,即便板友B是站在多数的一方,他也不一定支持某些特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