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sa26th (第26届台大学生会)》之铭言:
: 标题: [校园] 26th学生会文化部回应 湖说音乐节声明
: 时间: Sat Jul 12 01:53:49 2014
: 当初EM是由活大PA组成员所介绍,由于EM在校内也举办许多活动,所以EM没有立案我们事
: 先并没有怀疑。事前我们仅知道EM会请谱镭代开发票冲帐,于同学询问后我们也问了EM负
: 责人吴先生,对方表示目前没有立案乃因其与前一间合伙公司刚拆伙,新的牌照却还没下
: 来的缘故。
: 若黑云指称的“谱镭的估价单负责人”是艺术季的那份估价单(http://ppt.cc/Tr6B),显
: 然黑云并没有看清楚,估价单显示吴先生仅为现场执行,(如图右上),此部份我们经查
: 是因吴先生为现场实际执行人员,故填写其联络资讯方便联系,吴先生并非谱镭公司人员
: 。
确认几点事实。
1.EM有没有立案你们不知道,但你们知道EM会请谱镭代开发票
2.吴先生不是估价单的负责人,而是现场执行
请问这合法吗?以及明知可以代开发票,还想拿发票厂商不是EM当证明,又是什么意思?
以及两家厂商熟到愿意代开发票,帮忙对方现场执行,这真的是“业界正常现象”?
学生会第二篇回应:
此外,学生会知道EM灯光音响公司与谱镭音响本来就为独立厂商,经我询问先前与学
生会有往来的其他厂商,皆表示代开发票在业界实属于正常冲销做帐的动作。
(https://www.ptt.cc/bbs/NTU/M.1403452767.A.8B3.html)
: 6.文化部副部长高幼昕正是对话内容的B同学。“发包”一词是她个人和文化部同学的误
: 用,6/7我本人已于张凯涵同学的脸书上说明此事(截图:http://ppt.cc/G627),6/22
: 也在ptt上公开回应并道歉(http://ppt.cc/UWtq)。对话时间皆为6/7之前,且对话内容
: 里的第一人称与affogato并非同一人,公布截图以前并未再次征求当事人同意就公开,因
: 此在当事人的反应之下才撤下。当初会有误会乃是因为与厂商联络皆为我本人以及陈家鼎
: 同学,副部长高幼昕负责处理其它活动细节,因此尚未厘清就误判为EM发包而有该讯息的
: 出现,在我予她说明此事并且让她完整地了解来龙去脉之前,她以为介绍厂商的EM就是发
: 包商,因此才有“发包”一词。并非“口误”而是“误用”。
: → squall781217:另外 本人确实在二月有开立一份初步估价单 但后来不 07/12 11:22
: → squall781217:做以后就没有再管这件事 直至五月才又收到文化部通知 07/12 11:23
: → squall781217:希望本人可以介绍厂商给文化部 因此文化部后来找的厂 07/12 11:23
: → squall781217:商本人确实都认识 但当初本人也是介绍数间厂商 而非 07/12 11:25
: → squall781217:图利单独一两间 限制文化部只能选用特定厂商 且其他 07/12 11:26
: → squall781217:类别厂商 本人也只是告知说可以找以前帮贵校承做过的 07/12 11:26
: → squall781217:他们对于贵校比较熟识 可以节省说明时间 仅此而已 07/12 11:28
所以说你们也承认“厂商是EM帮忙找的”只是EM没有收钱,所以不是包商是吧?
那请问之前的第一篇回应是什么意思:
由于陈家鼎是先接了音乐节的总召,才于102-2下学年开始担任EM灯光音响公司的业务。
基于利益回避原则,这次舞台皆由敝部自行寻找厂商
(https://www.ptt.cc/bbs/NTU/M.1402029730.A.F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