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学校寄的信,如下:
全校师生同仁们,大家好:
近日同学于校务建言提到,为避免本校商标遭误用或滥用,请管理单位将相关规定周
知全体师生同仁。
本校商标使用请依“国立台湾大学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民国97年6月10日第2529次行
政会议通过)及“国立台湾大学商标使用申请及管理规则”(民国97年12月24日经本校商标
使用管理委员会通过)相关规定申请。
目前本校已注册商标计有9枚,上述各项请参阅附件。
总务处经营管理组 敬上
附件:http://homepage.ntu.edu.tw/~fss/coconet/TM/trademark.html
所以说在任何网页使用“台大”或台大商标或“NTU”作为服务之表彰,比如说
Facebook粉丝专页,不但有以行销该粉丝专业为目的,且未经过商标权人同意,都可能违
反商标法第95条,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为行销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者。
二、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
误认之虞者。
三、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
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而且商标法是非告诉乃论,所以只要到警察局报案,这些纷丝专页管理人很有可能会被起诉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