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1 王皇玉 刑法分则 期中考

楼主: yayoha006 (Wade)   2018-11-24 01:26:24
课程名称︰刑法分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皇玉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11.09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实例题(40分)
甲于星期一交付乙4000元,委托乙购买某位女神级歌手演唱会的门票一张,开卖时间是
星期五中午12点。然乙在星期三经过一家模型店时,看到新上市的模型正在促销,售价
4000元,遂将甲交付的钱拿来买模型,心想等星期四领到薪水后再提领自己帐户的钱来购
买门票。
结果星期五当天乙却睡过头,醒来时票已被秒杀。乙走在路上越想越烦,突然看见路人
丙将该歌手的演唱会门票放入一张纸袋,便偷偷跟踪丙,趁丙坐在便利商店喝饮料时,冲
上去拿了丙放在桌上的门票后拔腿就跑。丙发觉后从后追乙,乙为免被捕,拿起路旁的铁
条一棒将丙打倒在地,导致丙头部流血且昏迷。
乙回家后,发现信封里除了门票外,另有一张金融卡和记载密码的小纸条,遂用丙的金
融卡在ATM提领金额5000元花用,并于星期五晚上依约定将演唱会价值4000元的门票交给
甲。试问:乙之刑责为何?
二、实例题(30分)
甲、乙、丙三人皆为大学生,甲之父亲A是百大企业总裁,但对儿子十分严格,仅给予其
适度之生活费花用,使甲在同侪圈被笑称“假富二代”。爱面子的甲遂与从小一同玩到大
的拜把兄弟乙、丙讨论如何由父亲那边获得大笔金钱花用。丙提议:“由乙打电话给A,
向其宣称甲被绑架,如不给予新台币3千万元花用则将撕票”的想法,且获得甲、乙同意。
几日后,甲于放学后突然音讯全无,三日后,A接到乙的来电,声称:“甲已被带某处监禁
,若要甲平安回家,一星期后之下午6点将三千万元带到北车某厕所前面交给一位黑衣男,
如果报警或未于期限内交付赎款,就会撕票!”A接获电话后,依约准备新台币三千万元现
金放入行李箱,再依据指示将钱交给黑衣男(由丙假扮),甲、乙、丙三人取得金钱后,
朋分花用。试问:甲、乙、丙之刑责为何?
三、是非题(每题2分) *是非题全按实务见解作答
(O)1、甲前往乙之整形外科诊所进行隆鼻手术,为安全起见,要求整形外科医师必须聘
请麻醉科医师为其进行全身麻醉,并自行给付聘用麻醉医师的费用一万元。乙允诺并收了
一万元后,手术时仍未聘麻醉科医师而改以自己诊所的护理师为甲麻醉。乙之行为成立诈
欺取财罪。
(O)2、甲委托乙运送50箱高丽菜到果菜市场交给菜贩丙,乙于运送时,将其中一箱开封
,取走其中三颗高丽菜,根据实务见解,乙之行为应成立窃盗罪。
(O)3、甲在公共汽车站旁,偷窃正在等候公共汽车的乙之皮夹,甲之行为成立加重窃盗罪。
(X)4、甲与市公所签订租赁契约,让市公所将救灾物资放在甲之空屋中。甲见堆放在屋
内的毛毯已经存放数个月而无人使用,遂将整批毛毯运送到市场贩售。甲之行为成立公益
侵占罪。
→非出于公益而持有,论普通侵占罪。
(X)5、甲、乙共同前往A豪宅行窃,甲先将窃得之物品带出豪宅,随后乙在离去之际突
然惊动主人A,乙遂与A发生扭打,并将A打晕而逃跑。甲、乙二人成立加重准强盗罪之共同
正犯。
(X)6、甲退房时将手机遗落在饭店房间内忘记带走,随后入住之房客乙见了手机而据为
己有。依实务见解,乙之行为成立窃盗罪。
→实务认为是侵占遗失物。
(X)7、甲告知乙,其近来身体多处不适,乃受到五鬼缠身所害,如不付钱让甲作法驱鬼
,乙近日内将七孔流血而亡。乙遂交给甲10万元作法驱鬼。甲之行为成立恐吓取财罪。
→恶害内容要是人力可以支配的。
(O)8、甲意图勒赎而持刀狭持乙,将乙带到山上小木屋监禁。甲前往拨打勒赎电话之际
,乙自行挣脱而逃。甲成立掳人勒赎既遂罪。
(X)9、甲持刀抢劫乙,乙身无分文,甲遂要求乙签发100万元之本票一张与借据一张,
甲之行为成立加重强盗得利罪。
→学说多数及实务认为具有物之性质,故属强盗“取财”罪。
(X)10、甲(10岁)乙(16岁)、丙(20岁)三人合力偷取停在路旁之自行车,依实务
见解,甲乙丙成立加重窃盗罪。
→实务上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计入结伙的人数。
(O)11、甲欲抢劫乙,持刀朝乙之腹部刺了数刀,见乙倒地后,取走其皮包。乙则因无
人送医而死亡。甲之行为成立强盗杀人结合犯。
→持刀刺腹部至少已经有杀人的未必故意。
(X)12、甲将窃取得来的机车卖给乙,已完全不知此机车是盗赃物,而以此车之中古车
行情价购买。乙随后骑车上路时,在路上遭警察查获持有盗赃物而遭法办。依实务见解,
甲卖车给乙之行为成立诈欺取财罪。
→实务上处分赃物的行为不再论诈欺罪,除非收钱不交车实务方论诈欺。
(学说则认为应成立诈欺取财罪。)
(O)13、甲偷窃乙价值一千万元的进口跑车,告知乙如不拿出一百万元赎回,将会将跑
车拆毁解体,乙果真拿出一百万元赎回爱车。依实务见解,甲之行为成立窃盗罪与恐吓取
财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X)14、甲欠乙100万,但甲始终避不见面,乙在忍无可忍之下,直接到甲的公司发放传
单,上面写着:“甲要是再不还钱,我就让你不得好死!”,乙的行为成立恐吓取财罪。
→甲乙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故本件最多只成立恐吓危害安全罪。
(O)15、甲将某庙产据为己有,并标价后迳自接洽特定人乙购买该庙产。但乙同意购买
后,于筹款阶段,甲即遭人检举盗卖行为。依实务见解,甲之行为成立侵占既遂罪。
====实例题解答====
【第一题】
一、乙对甲不成立侵占→10%
二、乙对丙成立加重准强盗罪(对物施加亦可、基础行为抢夺、凶器、难以抗拒)→20%
1.成立抢夺
2.脱免逮捕而殴打丙符合准强盗罪强暴、铁条符合携带凶器要件、释字630
三、乙提款行为成立339-2违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罪→10%
真卡真密码的多数学说及实务见解、理由...
【第二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339-4加重诈欺罪之共同正犯 →每点约配6%
1.甲乙丙三人不成立掳人勒赎罪(并无置于实力支配,无侵害自由法益)
2.甲乙丙成立恐吓取财罪(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甲无行为分担,为共谋共同正犯、
恶害告知心生恐惧而交付财物)
3.甲乙丙成立诈欺取财罪(恐吓式诈欺本质上亦是以虚构事实使人陷于错误)
4.甲乙丙成立339-4加重诈欺(三人共同犯之与结伙不同,共谋共同正犯计入三人人数内)
5.竞合(恐吓式诈欺在无339-4成立情形,恐吓取财吸收诈欺;有339-4成立情形,则恐吓
取财被339-4吸收,仅论加重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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