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王皇玉 刑法总则二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18-10-05 16:06:27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皇玉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9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实例题(70分)
  甲、乙、丙、丁四人谋划前往阳明山上的富豪A家中行窃,计画由甲、乙、丙三人前往实施窃盗,丁则负责事前策划行窃策略与统筹各种行窃事宜。行窃当天,甲、乙、丙三人来到阳明山上,丙突然想到家里上有八十岁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一双儿女,担忧失手被逮捕,家中老小无人照顾,便借故尿遁离去,并且偷偷将丁准备好的万能钥匙带走。甲、乙二人久候丙不至,便自行来到A家门口,发现大门开启且保全设备已被切断,原来是担任A宅保全的四人好友戊,辗转知悉四人的犯罪计画,故事先将门打开,以利甲、乙行窃。甲、乙顺利潜入A家中,正在搜刮财物时,
遇到梦游的A,甲、乙大惊一同上前将A綑绑。甲、乙担心A日后指认,两人商量之后决定杀人灭口。在甲掐住A的脖子不放之际,乙在旁看到A痛苦不堪的样子,突然于心不忍,于是上前一掌将甲打伤至昏迷(乙对甲所为涉及之正当防卫不用讨论),救了A一命,且将A松绑。事后乙将甲扛至森林丢包后自行离去,二人未拿走任何一件财物。隔天一早甲清醒,心有不甘又担心A会去报警,遂再度返回A家中将A杀害。试问应如何论处甲、乙、丙、丁、戊之刑事责任?
二、是非题(一题2分)
1(X)甲以二行为分别触犯A、B二罪,法院判决时,A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官订应执行刑时,不得低于3年有期徒刑。
2(X)甲乙为夫妻,共同教唆A杀人,故甲乙成立共同教唆杀人罪。
3(O)对向犯乃二人以上行为人,以相互对立意思且合致而成立犯罪;聚合犯乃二人以上朝共同目标参与犯罪。
4(O)根据实务见解,甲以行窃之意思接近财物,并进而物色财物,虽然尚未拿取,仍应认为是窃盗行为着手。
5(X)甲欲杀害乙而持手榴弹丢向乙,孰料手榴弹并未引爆,乙因此而未遭杀害,甲成立杀人罪之不能未遂。
6(X)以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为参与,且所参与之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者,为帮助犯。
7(X)旅客甲搭机场巴士前往机场的途中,恰巧与同团导游乙同车,甲在车上突然心脏病发,乙虽知甲为自己所带旅行团之旅客,因急于赶往机场,遂对甲置之不理。乙对甲具有保证人地位。
8(X)犯罪结果非防止行为所致,行为人一律不得成立中止犯。
9(O)甲开车不慎撞伤A,要求副驾驶座的女友乙顶替自己,乙遂对警察陈称是自己开车,甲不成立教唆顶替罪,但乙成立顶替罪。
10(X)甲在乙的饮水中下毒,想要毒杀乙,乙喝水后肚痛难耐,甲遂给乙服用香灰,以阻止乙毒发身亡,结果乙未死亡乃因毒药剂量不足,而非服用香灰所致。甲之行为成立中止未遂。
11(O)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之首谋有数人,则根据刑法第28条成立共同正犯。
12(X)教唆犯乃针对特定人教唆违犯特定犯罪;煽惑他人犯罪则须针对特定多数人违犯特定犯罪。
13(O)甲上午开枪射杀A,下午开枪射杀B,甲以两个行为成立二个杀人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14(O)甲为了杀害乙,某日潜入乙家后持枪射杀乙。甲之行为乃以一行为触犯侵入住宅罪与杀人罪,依想像竞合规定而从一重处断。
15(X)公务员甲与配偶乙讨论,用乙的名义设立帐户,并请想要行贿甲的厂商丙将贿款转帐至乙帐户,因为乙并非公务员,故不成立贿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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