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保险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刘宗荣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7.01.11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事项:
1.答案一律横写,并在答案重点下边画线,以利阅卷。
2.可以参考六法全书。
3.书写力求清楚工整,切忌潦草。
一.解释名词(20分)
(一)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二)实际损失与拟制损失
二.保险法第64条第2项前段“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
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
其中“遗漏不为说明”是从修正前“过失遗漏”修正而来。论者有主张“遗漏不为说明”
解释上应该只限于“故意遗漏”,否则修正就没有必要;但也有主张解释上应该维持
“过失遗漏”,以贯彻对价平衡原则者。两者何以为是,请各抒己见。(30分)
三.甲出租车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某日,乙丙偕同赴花莲旅游,二人下机之后,
同往甲公司设在机场的办公室,由乙出示驾照,刷卡租车。旅游途中,乙丙二人轮流驾驶
。不幸在丙驾驶时,车辆翻覆,致坐在副驾驶座的乙严重受伤。请问:
(一)若保险人以保险契约有附加被保险人只限于出租车的承租人的约定为理由,主张丙不
是附加被保险人而拒绝理赔,是否有理?
(二)若保险人以受害人乙已经是附加被保险人,不是第三人为理由,主张乙之受伤不在责
任保险理赔的范围,是否有理?
(20分)
四.保险法关于父母亲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的规定内容为何?试从保
险金额的限制、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法角度加以评论,并提出修正之道。(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