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1 蔡季廷 国际公法一 期中考

楼主: wei371114 (老王)   2016-11-17 17:28:17
课程名称︰国际公法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蔡季廷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国际关系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11.17
考试时限(分钟):130分钟
是否发放奖励金:是
注意事项:
1. 可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缔结法、与释字329号解释文与理由书
2. 得以英文作答
试题 :
壹、案例题组
  A 国近日遭受到一个叫做“卡比兽”的宗教恐怖组织袭击。“卡比兽”除了
在其根据地 B 国会绑架A国公民并斩首外,也会利用“宝可梦球炸弹”,攻击 A
国人口集中的地区。为了对付“卡比兽”组织,A 国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
决定采取一系列政策作为反制。首先,作为“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A 国下
达一个行政命令予该国国家安全单位,并公布于该国外交部网站:基于维护 A 国
国民的人身安全,国家安全单位人员得视需要对恐怖攻击嫌疑犯,施予“适度身
心压力”以取得“卡比兽组织”的情报资讯。此外,国家安全单位人员亦得视
情况,公开嫌疑犯受到“适度身心压力”照片,以“回敬”“卡比兽组织”公布
斩首 A 国公民行为之用。
其次,A 国要建立一个全球反恐情报网,遂与多国签订“反恐情报资讯共享
条约”。其中,在 A 国与 B 国签订的条约中约定:B 国得为了取得“卡比兽组织”
对 A 国的恐怖攻击资讯,使用任何 B 国欲采取的手段,从其所监禁或由 A 国移
转 B 国监禁的“卡比兽组织”成员中,取得“卡比兽组织”的恐攻情资交予 A
国。另外,A 国每年应给付 B 国 25 万美金的情资共享费用。不过, B 国不是“禁
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且人权纪录是非常差的国家。
再者,为了能够阻绝“卡比兽”恐怖份子,从与 C 国领土交接的“快龙河”
偷渡,A 国进一步以行政命令宣布,禁止所有“快龙河”上所有的捕鱼活动。不
过,此举引起了 C 国抗议,认为 A 国此举已经侵害到 C 国渔民在“快龙河”补
鱼的权利。A 国则回应表示,AC 两国在 1860 年缔结了“快龙河条约”,约定 C
国享有专属的“快龙河”资源使用权,而 A 国享有“快龙河”的永久航道通行权。
然而,C 国则进一步回应,早在 1860 年之前三百多年,C 国渔民就在整个“快龙
河”上进行捕鱼;且 A 国近 20 多年出版的官方地图,也有标示出“快龙河”
部分区域,是 C 国渔民的传统捕鱼场。一直到“卡比兽”组织大规模攻击 A 国
前,A 国从来没有抗议过 C 国渔民在“快龙河”的捕鱼行为。A 国再回应表示,
当初 1860 年的快龙河条约,就已经是有关两国人民利用快龙河权利完整的条约,
A 国可全权管理谁有捕鱼的资格。
就在 A 国采取了上述相关措施后不久,网络上开始流出了许多不同的照片与
讯息。包括:被 A 国监禁的“卡比兽”恐怖份子,被 A 国强迫接受强光曝晒八
小时罚站、每天喝水 10,000 C.C.、每天用水强灌鼻孔、命令恐怖份子用牙刷清洁
如同101阶梯教室般大的地板等。此外,新闻上也有消息指出,在 B 国被监禁的
恐怖份子遭到殴打变成植物人、B 国国安官员便溺在恐怖份子身上、恐怖份子每
天仅能吃一餐等。上述消息传出后,开始引起国际舆论的注意与挞伐。联合国安
全理事会为了制裁 AB 两国的行为,通过决议禁止各会员国与 AB 两国进行贸易
往来。三年后,身为联合国会员国的 D 国国会,通过“战略资源进口法”,规定
D 国可从“民主国家”进口必要战略物资。由于 A 国是民主国家,因此 D 国得依
据“战略资源进口法”,从 A 国进口铀矿与石油两项战略物资,但没有从 A 国进
口其他物资,但联合国回应 D 国主张其违反联合国宪章与安全理事会。
请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范,回答下列问题:
一、 如果妳/你是 A 国国家安全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否会建议相关单位人员,
适用题干中“适度身心压力”的行政命令?为什么?(15%)
二、 若 A 国在看到 B 国对待“卡比兽”恐怖份子的新闻后,公开表示 B 国
的行为已经违反两国所订定的条约,不会给予 B 国情报共享费。妳/你认为
A 国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理由不给付情报共享费呢?为什么?(6%)
三、 请说明习惯国际法的定义和要件?(10%)
四、 请详细分析 A 国可否禁止 C 国渔民在快龙河捕鱼?(25%)
五、 假设 D 国法律与美国相似,且妳/你是 D 国总统的法律顾问,是否会建
议总统应优先适用题干中的“战略资源进口法”?(7%)若适用该法,是否违
反国际法?(7%)
贰、综合题
六、 我国在 1967 年签署两大人权公约,于 2009 年批准两公约,并在同年 6
月 8 日将批准书送至联合国祕书处存放。但联合国回函表示,依联合国 2758
号决议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内之唯一合法代表”,
因此无立场接受存放我两公约的批准书。另方面,两公约施行法第二条规定,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请问:两公约在
我国国内的法律位阶为何?(12%)又,两公约在我国是否具有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上的意义(8%)
七、 何谓“软法”?(3%) 请从国家愿意遵守国际法的原因,以及非法律
实证主义的国际法理论,解释国家为什么愿意遵守“软法”。(7%)
禁止酷刑公约参考条文
第一条 酷刑的定义
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
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
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
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第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
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
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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