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2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楼主: shider (叮叮咚咚)   2016-04-30 12:23:35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4.22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一、甲列乙及丙为共同被告,声明求为判命乙及丙连带给付甲100万元,事实主张:乙、
丙及丁等三人于104年1月1日连带向甲借贷10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迄今无人返还(本
诉讼)。(30%)
1.如一审判决被告败诉,仅乙针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时应否列丙为上诉人?
2.如甲于本诉讼败诉确定后,再向丁起诉请求返还系争借款,丁及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乙、丙及丁直连带保证人戊参加本诉讼。甲于本诉讼判决确定后,对戊起诉请求履行
保证债务而给付100万元。在此后诉讼,甲与戊就系正保证债务及被保证债务之存否,得
否再为争执?
二、甲于105年5月1日对乙起诉,声明求为判命乙交还A地并给付24万元,事实陈述:A地
为甲所有,于104年1月1日出租予乙,约定租金每月2万元,租期1年,逾期交还则每月支
付3倍租金作为违约金,因乙届期违约未交还该地,故为请求如声明。对此,乙请求驳回
原告之诉,主张其于租期届满后继续使用A地,并每月支付2万元,有汇款单为凭,自有权
使用该地,且于承租时已交付24万元押租金,自不必再为给付。甲则再抗辩其于104年12
月1日已通知乙租期届满不再续租,乙所为还款乃支付向甲借款之利息,而该压租金系乙
之保证人丙所签发、乙背书之支票,已经提示未获兑现。(20%)
1.法院行争点整理时,如何为一贯性及可证性审查?
2.甲在一审或二审可否追加丙为被告,请求其给付24万元?
三、原告甲于104年12月7日向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判决命被告乙应将A车返还予甲,陈
述略为:甲于104年7月5日将所有、价值高昂之A车交付乙使用,乙同意于同年十月底返还
该车并给付甲三万元,讵料乙至今仍拒不返还该车等语(下称本诉讼)。对此,乙应诉后
辩称:其已向甲购得A车,然后予以出售并交付丙云云。试叙明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本诉讼之受诉法院是否应先处理:当事人适格有无欠缺之问题?倘认为应处理,则其问
题为何?(10%)
2.为利用同一诉讼程序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如:因A车能否返还时所可主张之利益)及程
序利益,甲可否追加或变更丙为被告?倘认为可以为之,则如何表明其诉讼上之请求?(
20%)
3.法院应如何处理,始能兼顾、贯彻统一解决纷争、程序权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等要求?(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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