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1 汪信君 保险法 期中考

楼主: JamesBondDai (戴PP)   2015-12-01 16:23:46
课程名称︰保险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汪信君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12/1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
试题 :
请依下列情形,试就保险人与要保人双方当事人间所得主张之抗辩及理由分别
陈述与判断:
(ㄧ)某甲以其妻子乙为被保险人于99年5月间向保险人A投保医疗健康保险契约。
投保后于101年3月至5月间因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并于101年6月检附
相关诊断证明书向保险人申请住院保险金之给付。惟经保险人101年7月间调阅
乙过往病历资料发现,乙曾于96年3月间曾赴B教学医院之身心医学科就诊。
因此保险人A遂于101年7月中主张乙于投保前曾因精神疾病接受医师诊疗,于
投保时为不实说明解除系争契约。而要保人则以当年就诊并不知悉其医师诊断
为忧郁症,且经服用两三天后即为停药,嗣后并未再有就诊事实,因此抗辩
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
要保书告知事项字段为:“4.过去五年内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
治疗、诊疗或用药?(2)...精神病。”(15%)
(二)某丙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于98年7月间向C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附加健康保险契约。
于99年6月间诊断出罹患淋巴癌而进行治疗,并检具单据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
嗣后保险人C调阅病历发现某丙曾于98年3月间因子宫颈检查结果不正常,而未于
缔约时告知保险人,因此要求某丙另行签订批注除外同意书,并将子宫颈疾病、
子宫颈癌症及其并发症所致之保险事故以批注方式列为除外不保事项,始同意
回复系争保险契约效力,给付丙关于淋巴癌治疗保险给付。惟丙则再行抗辩,其
实际上曾于98年5月自费再进行更为精确检查,发现结果为正常。因此主张保险人
并无契约解除权且该批注不生效力。(10%)
试题结束。期中占25%,期末占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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