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楼主: a954010512 (jimmybomb)   2015-01-09 11:23:3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1/9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一、甲列乙及丙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移转A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主张乙、丙及丁等三人
共有A地,各有其应有部分3分之1,乙及丙于某日已将该地出售予甲,却拒不办理过
户,因而依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请求权为请求。问:(20%)
1、本件诉讼,当事人适格有无欠缺?
  2、法院就本件诉讼所为本案确定判决之效力是否及于丁?
二、甲、乙及丙三人合伙经营K面店,由甲任负责人,向丁购买面粉,积欠价金20万元。
丁欲起诉请求。问:(20%)
1、丁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始被告适格?
  2、丁可否以K为被告?法院对之所为本案判判决之效力是否及于乙及丙?
三、甲于某日将其所有坐落于台中市之A地出租予乙,双方约定租期二年,及如因租约发
生争议,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乙于租期届满后,拒不交还A地,甲乃在台
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命乙返还A地。问:(20%)
1、乙抗辩本件诉讼专属台中地方法院管辖,台北地方法院无管辖权,法院应如何处
    理?
  2、法院应否将本件诉讼移送于台中地方法院?
四、提起下列诉讼,有无诉之利益?(20%)
1、请求承认大陆地区法院所作成之损害赔偿判决
2、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不存在
五、甲1至甲30等30人为高雄县林园乡之农民,均属该乡农会乙之会员,其理事长丙以乙
农会为原告,起诉列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于103年10月1日向受诉法院陈述略称:
丁公司所属化学加工场在林园乡附近,近2年来经常排出臭气污水,使甲1至甲30等人
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损害,且仍持续发生危害中。为此,该等人授权由原
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命丁公司赔偿甲1至甲30所受损害赔偿总额200万元(第一项诉之
  声明);并命丁公司今后不得再排出臭气污水,以制止其持续危害当地包括甲1至甲
3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发生损害之其他农民全体(第二项诉之声明)。问:(20%)
  1、在本件诉讼,何者为形式当事人?何者为实质当事人?有几个诉讼标的?
  2、如何判断本件诉讼之原告适格有无欠缺?如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甲1向受诉法院表
明自己不续授权乙遂行诉讼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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