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2 黄昭元 国际公法 期末考

楼主: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4-06-18 12:39:50
课程名称︰国际公法
课程性质︰法学司法必修 财法选修
课程教师︰黄昭元 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6/18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s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事项:
一、可参考自己的任何纸本资料,但不得使用电脑或网络资源
二、注意时间控制,写的多不如写的巧
三、请标明题号(包括大题与小题),并确认系组级别、学号及姓名均已填写
第一题(40分)
假设A国于1990年1月初发生军事叛变,叛军迅即控制A国近四分之一领土,并于1月15日宣
布成立革命政府。A国政府试图以武力平乱,但节节失利。A国为求外援,于是在2月1日和
邻国B国缔约,B国给予A国军事(赠与武器,并派遣军事顾问)及经济援助(贷款美金1亿元,
分10年偿还),A国则同意让两国边界旁,现为A国统治之X地(面积占A国领土10%,人口数占
5%),绝大多数人民与B国人为同一种族),依人民自决程序决定其地位,A国愿意接受其结
果。X地在3月初举行公民投票,超过9成票数选择独立,AB两国随即予以承认。1991年12月
,A国叛军(即革命政府)终于推翻原中央政府,成立新的中央政府,控制A国全部领土,并
改国号为Ala。B国随即予以承认,并要求A国新政府开始偿还原A国就政府积欠之贷款。
1.请问:在国际法上,A国新政府是否应偿还A国对B国之贷款?(20分)
2.又Ala国新政府主张X地之独立,实为B国压迫A国之结果,A国与B国间之上述条约实为不
平等条约,应为无效。Ala国新政府因此撤销其对X独立之承认,并主张X地仍为Ala国领土
。请问:Ala国新政府之上述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成立?(20分)
第二题(共60分)
美国于2003年发生“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俗称狂牛
症(mad cow disease)之案例,我国随即禁止进口美国牛肉。2006年1月,双方协议后,我
国附条件开放来自30月龄以下之牛只、去骨且去除特殊危险物质(Specified risk materi-
als,SRMs)的美国牛肉进口(另有其他条件)。2009年10月22日,我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与美国在台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签署台美牛肉议定书,我国同意开
放来自30月龄以上之美国牛只、带骨牛肉、牛绞肉及内脏等牛肉及其产品进口(参附件一)
。因民意反弹,立法院于2010年1月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于第11条增订第3项,明文禁止
美国牛绞肉和内脏等进口(参附件二)。请问:
1.上述议定书是否为国际法上的条约?还是民间协议?(15分)
2.依我国现行规定,上述议定书是否应送立法院批准?(15分)
3.上述协议与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三项,内容相同)冲
突,我国行政机关及法院应优先适用何者?(15分)
4.由于牛绞肉及内脏等始终无法进口,美国主张台湾违约,是否成立?(15分)
附件一:
自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机关之领域进口供人食用之牛肉与牛肉制品关于牛海绵状脑病相关
措施议定书(Protocol of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Related Measur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and Beef Products for Human Consumption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Taiwan
(AIT))
确认全体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在动植物防疫检疫及食品卫生安全协定下之义务;
确认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以下简称驻美国代表处)所代表之机关有关动物检疫与相
关卫生之要求;
下列与牛海绵状脑病有关之进口健康要求应适用于所有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机关之领域出
口至由驻美国代表处所代表机关之领域之牛肉与牛肉制品。
定义
1.为了健康目的规范以下定义:
(1)牛肉或牛肉制品:包括牛只所有可食用部位与及其衍生产品。但不包括特定风险物质
、机械回收肉/机械分离肉,以及从屠宰时已达30月龄及以上之牛只头颅与脊柱所取得之
二级加工回收肉制品。不含特定风险物质与中枢神经组织之二级加工回收肉制品则可被允
许。绞肉、加工制品与牛萃取物可含有二级加工回收肉制品,但不可包括特定风险物质与
所有机械回收肉/机械分离肉。
(略)
附则
本通知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西元2009年10月22日于哥伦比亚特区以英文签署。
袁健生 施蓝旗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 美国在台协会执行理事
代表处代表
附件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
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略)
(第二项略)
第一项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包括虽非疫区而近十年内有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或新型库贾氏
症病例之国家或地区牛只之头骨、脑、眼睛、脊髓、未经逐箱开箱并解冻及组织查验确认
无害之绞肉及内脏,及其相关产制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