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亿的ECFA遮羞布
◎ 张烽益
ECFA对于基层劳工而言,似乎只记得一个数字,那就是政府十年内将共编列九百五十
亿元,帮助受冲击产业与劳工,其中有三百六十五亿元特别是要帮助受ECFA冲击的劳
工。不过,这三百六十五亿元,根本是画一个大饼,让劳工看得到吃不到的世纪大骗局。
根据行政院在今年二月核定的“因应贸易自由化产业调整支援方案”中所定义的受损产业
之企业与劳工,是指:“凡依‘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针对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
会货品进口救济案件认定损害成立之产业。”将协助该产业所属劳工转业再就业,具体措
施有:失业给付期满后继续发给津贴补助、搬迁及租屋津贴等八项措施。
而经济部国贸局网站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有史以来曾经进行审查与调查的进口救济案件,
仅有二○○五年云林县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提出的中国毛巾进口受损一案(该案因财政
部已对中国毛巾课以反倾销税,而“暂时结案”),仅此一案。但是为何会仅有一个案件
呢?
主要是“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乃根据贸易法第十八条所制定,而贸易法第十八条
规定,可以提出进口救济的发动主体,只有主管机关、该产业公会或相关利益团体等三种
,也就是说,如果该产业的雇主团体不提出,劳工也只能干瞪眼;即使由雇主团体提出,
一般也要经过六个月后,贸调会才能决定是否进行救济。但是,贸调会成立将近二十年,
目前还未通过任何进口损害救济的案件成立。
对照美国“贸易调适法”的二○二条款,进口救济的申请人有产业公会(trade
association)、厂商(firm)、经认可之工会(union)、或劳工团体(group of
workers),还有行政部门与国会都可主动提出。由此可见,我国的贸易法中有关进口损
害救济,简直是“鸟笼救济程序”,官方刻意削减压缩人民的权利。
令人傻眼的是,台北市劳工局居然前几天在就业服务中心成立ECFA受冲击劳工的专属
服务柜台,这不过是显示台北市府对于进口救济制度的无知!因为光是认定是否受ECF
A的损害,就难如登天,岂是一般劳工自我认定即可进行救济措施。
行政院如果真的要照顾基层劳工,就应该在这次立法院临时会配套修改贸易法相关条文,
让劳工或工会也能提出进口损害的申请,不然,三百六十五亿元的预算,只不过是ECF
A的遮羞布罢了。(作者为台湾劳动与社会政策研究协会执行长,
http://blog.yam.com/fengyi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