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FX0vpd4 ]
作者: stevegreat08 (鲠在喉) 看板: politics
标题: [心得] 加拿大宪法不理会条款-司法覆议制
时间: Tue Apr 10 18:41:51 2012
台湾受到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宪政思想,所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集中式抽象审
查”,换言之,不对个案作“直接、有效、立即”的帮助,而是将违宪的法律宣告无效,
再交由下级法院重启审判程序.
但我认为,这样的宪法审查动作对台湾是不利的.因为大法官一旦作成解释案,见解
几乎就“僵固”了,除非后来的大法官作补充,否则几乎就成了“另一种法律型态”,又
因为这是解释宪法的,在效力上也相当宪法位阶,可谓之“不具民意基础的制宪者”.我
认为,这实在专断,且立法院也“未必”遵守,甚至干脆拖延,我国宪法史上,大法官作
成解释案要求立法院补充,而立法迟延的不乏其例.另一方面,大法官作成的解释又未必
符合期待,也有可能并非宪法原意,常常引发学者之间的论战.于是,之前我曾经举加拿
大宪法的不理会条款作为例子,大致说明如下:
加拿大宪法的宪法审查,有学者称之为“司法覆议”,与“行政覆议”有何不同呢?
“覆议制”多出现在总统制国家中,也就是俗称的“否决权”.典型的总统制,如美国,
总统可以将其认为“窒碍难行”的法案否决,连同理由书交回国会,国会可以依总统的理
由书加以修改,或可以用“绝对多数”将法案强行通过,这是三权分立国家的总统与国会
的制衡方法.在台湾,覆议权不在总统而在行政院长手中,总统则掌握覆议核可权,不禁
令人怀疑,这样做到底有何实益?目前台湾践行的宪政活动,总统与行政院长根本不可能
分属不同党派,这与法国这种可能出现“左右共治”的历史习惯完全不同,要知道,法国
“国会多数党组阁”的传统已经深植民心,因此总统若未掌握国会多数,为了顺应民意,
要就解散国会改选,不然就只能任命国会多数,因此法国总统拥有“主动解散国会”的权
限,这点与台湾不同,如此法国总统与国会的平衡还能稍微兼顾,台湾的总统与国会几乎
无对话之可能,加上台湾也没有“尊重国会多数”的习惯,那是否可以将总统的“某些权
力”取消呢?我认为有二,其一是恢复行政院长同意权,另一个就是取消总统的否决权.
我尤其对第二个权力的取消,更加注重!因为他可以一举解决“三个问题”.首先,
我们都知道立法院的席次减半之后,并没有使得立法院提高效率,相对而言,由于沟通成
本降低,某些法案是否合理、实用实是有待商榷,甚至由于“立法不周延”,不可否认某
些法案可能在“违宪边缘”,倘若遇到保守一点的大法官,大可以过关;但如果遇到了较
为激进、急欲扩张大法官威严的大法官,加上某些人特意去挑战该法律的“合宪性”时,
只消“一纸解释”就能将历经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法案付诸流水,徒增浪费而已,反不如
一开始,就让总统、立法委员、行政院或监察院就可能违宪的疑虑,马上交由大法官审议
,大法官经过审核后,若作出“违宪宣告”则撤回立法院,要立法院“再行考虑”,而非
马上无效,待立法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才能生效,或者事前立法院基于“立即性公
益需求”以绝对多数将可能因此违反的“人权条文”宣示“不理会”,避开司法院审议,
但时效只有四年,由下届国会再以绝对多数通过,否则立即失效.这样的程序,在宪政学
者口中称为“宪政对话”,其精神在于:不具民意基础的机关应不得使民意机关的决议无
效,认为宪法解释应该是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共同对话,而非司法独占.
加拿大目前施行这项不理会条款有一定的期间,其中建立了不少原则,首先不可“概
括”的不理会,其次对“立即性公益性需求”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由于大法官作出
的审查不具有“绝对性”,不会太过浪费立法资源,且还能向立法院直接提出建议,对于
实际案例上,大法官也偏向“个案上的实质救济”,这是英美法系的中心思想,我觉得正
是台湾宪法审查所欠缺的,人民重视的从来不是某个法案有没有违宪,而是在这个违宪的法案
中能得到多少实际上的立即帮助?另外,当某个法案可能违宪或在违宪边缘,大法官可以
宣告违宪,让立法院更加仔细斟酌,这并非传统的制衡概念,而是让立法更完备,既符合
民众期待,又能符合务实与时效性,且能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当人民的基本权力受
到伤害时,法院可以缓和法律的严酷,对于个案与以衡平,又要接受来自各方对于宪法的
意见与解读,从而找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法秩序.
台湾或许是发展民主才短短二十年,很多东西都是抄袭他国的,而没有我国的精神,
为何宪法解释就要“集中”,就要“抽象”呢?大法官应该要多与人民与立法院对话,而
不是像个“长者”,必须要能居中缓和各个政治部门的冲突.我只能说,台湾人的国际观
太弱了,对于法治也不甚关心,当各国开始整理旧法典,对法规松绑,对人权采取务实的
保护,对司法的尊重,对监察使与廉政透明化的要求,台湾目前的架构虽然“能有所为”
,但是监察院的职能不比外国监察使,考试院与人事行政总处的脱钩令人质疑行政中立的
可能与可信度,两大宪法怪兽“张牙舞爪”,却时常暗中勾结,对宪政是一大伤害,大法
官独占司法审查,或许能在某一程度上阻止他们过度擅权,却只是在“清扫前朝陈疴”,
而非创建新的法威信,或许大法官能可以改变做法,至少给予人民“实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