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程序主体
开课教师:何赖杰 老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三年级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05.25
考试时限(Mins):50分钟
附注:
试题本文:
甲董涉嫌淘空某大公司资产,经公司股东向调查局提出甲侵占、背信等罪之告诉,由调查
局展开调查。案经移送地检署,甲同时委任BCDE F五名律师陪同甲到地检署。在检察官A
讯问甲时,A表示甲只能委任三人为辩护人,因而只接受BCD三人为甲之辩护人而允许
其在场,律师EF则不被允许在场。EF以检察官无权决定谁为辩护人而向A抗议未果。A
讯问甲时,B当庭请求A应传公司会计乙到庭说明案情,A对B之声请置之不理。其后,C
请求检阅侦查卷宗,为A所拒。D则利用其与A系法律系同班同学之关系而获准阅卷。甲
被羁押,B到看守所面会甲,在B跟甲谈论案情时,看守所人员在旁纪录两人谈话内容,并
将纪录交给检察官A,A发现B教唆甲说谎。其后,报纸大肆报导甲董被收押一事,导致股
市动荡。A的长官(检察长B)认事态严重即令A暂停侦查,等上级指示后再行动。后B
令本案改由检察官AC二人共同侦办。试依法条规定及法理,评释上述侦查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