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中国法律思想史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范围:春秋晚期到近代(跳过宋元明)
开课教师:黄源盛教授
开课学院:法学院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1/13
考试时限(Mins):110
附注:不得翻阅任何资料
试题本文:
一、春秋晚期对于成文法是否要公布曾引起争辩,据《左传》一书载有下列史料一篇:
1.时间:鲁昭公六年(536B.C.)
2.公布者:郑国执政子产(公孙侨)
反对者:晋国叔向(羊舌肸)
3.内容: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
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彊,
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
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
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试依上述史料分析下列所问(25%)
(一)叔向致子产的信中所言的重点是什么?
(二)春秋晚期成文法典的公布在中国法制史有何重大意义?
二、汉代盛行的所谓的春秋折狱,其中有一个董仲舒实例为: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当何论?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妇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剌(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行)
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试依上述实例所述,回答下列所问:(25%)
(一)本案之所以会成为疑狱,其关键争点何在?
(二)试依己见评论本案董仲舒的断狱是否有当?
三、论者或谓《唐律》为“礼教立法”的法律,又所谓法律与伦理道德混同、
家族重于个人,凡此持论,其根据何在?现今是否仍有其时代价值?
试举一实例加以说明(25%)
四、晚清(1902-1911)进行变法修律,经过十年左右的法律近代化,当年何以未继受
英美法而导入了欧陆法?从传统中国法道近代欧陆法,此其间,法律文化的内涵有
何重大变化?试详陈以对。(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