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02 沈宗伦 商事法 期末考

楼主: dibery (简哥)   2012-06-29 23:44:25
课程名称:商事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保险法、票据法
开课教师:沈宗伦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6/20(三)
考试时限(Mins):14:10~16:00
试题本文: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实例题的答案须附法律理由,否则不予计分。
3、可翻阅小法典,但不得携带有关本课程的其它资料
4、祝各位考试顺利,暑假愉快!
壹、选择题 40%
1、某甲签发本票一张给某乙,某乙及其后手的背书情形如下:
  --------------------
 |被背书人|   | 丁 |   | 庚 |
 |--------------------|
 |背书人 | 乙 | 丁 | 丙 | 己 |
  --------------------
下列叙述何者为非?(1)受款人为某乙 (2)执票人为某庚 (3)以上背书为不连续,原因是某
乙与某丁为空白背书 (4)某乙为第一背书人
2、某甲向某乙购买法拉利跑车一辆,签发支票以给付价款,但未填“付款人”。若您为
为甲支票帐户的银行,当某乙出示前述支票而请求付款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1)票据无
效,因为“付款人”为票据法关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支票有效,因为“付款人”
非票据法的应记载事项 (3)支票有效,因为“付款人”未填,依法应以发票人为付款人
(4)票据有效,因“付款人”为支票的得记载事项。
3、关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下列敦述何者为真? (1)死亡保险乃损害保险的一种(2)
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间无需具备保险利益 (3)死亡保险有保险法第53
条“保险代位”之适用 (4)死亡保险无保险价额的问题。
4、某甲以自己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别向N、S及C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额高达新台币1亿元
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受人为某丙。2012年3月22日,某
甲因糖尿病并发败血症身亡。某丙向保险申请理赔时,下列叙述何者为真? (1) 因死亡保
险属定额保险,本案无保险法关于复保险规定的适用 (2) 本案某甲违反保险法第64条的告
知义务,故N、S及C等保险公司得解除契约而拒绝理赔 (3) 本案某甲有意图不当利得的恶意
复保险情形竹,契约无效,N、S及C等保险公司无理赔的义务 (4) 本案保险金额过高,足
见某甲有道德风险,各保险契约均无效。
票面金额为新台币5000万元。
5、某甲签发汇票一张,在将该本票交付予受款人某乙之前,发现票面金额有所误植,便自
行改写票面金额,将之修正为新台币6000万元,并于改写处签名。下列叙述何者为真? (1
)因某甲为发票人,某甲改写票面金额的行为乃合法的行为,不涉及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2)
某甲改写票面金额的行为,为票据的涂销行为 (3)某甲改写票面金额的行为,为票据的伪
造行为 (4) 某甲改写票面金额的行为,为票据的变造行为。
6、某甲嘱托某乙代理签发票面金额为新台币6万元的本票一张,以购买HTC的新型智慧型手
机。但某乙于本票的发票人栏,仅签署自己之姓名。下列叙述何者为真? (1) 某乙仅为某
甲的票据代理人,故不负票据的责任 (2) 本案所签发的本票,因无代理意旨的记载,故票
据无效 (3) 本案某乙所作签发本票的行为,为票据的无权代理 (4) 由本票的文义观之,
某乙既为发票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7、若A公司之台北分公司久某B新台币5000万元的务,而某B同时久A公司之高雄分公司新台
币5000万元的债务。下列何种汇票得以一次清偿上述复杂的债务关系?(1) 付受汇票 (2)
己受汇票 (3) 己付汇票 (4) 己付己受汇票
8、下列何种保险无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规定的适用? (1) 海上保险 (2) 火灾保险 (
3) 意外保险 (4) 汽车车体保险
9、某甲盗取某乙的印章与支票本,签发票面金额为新台币10万元的支票一张,以抵偿其对
某丙所积久之债务。其后,某丙将此支票背书转让予某丁。某丁便向某乙开立支票帐户的
银行提示支票,请求支付票款,但该银行以支票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某丁便对其前手某
丙实施追索权。下列叙述何者为真? (1) 此支票的签发为票据之伪造,某丙不负任何票据
责任 (2) 此支票的签发为票据之伪造,但某丙的背书行为在票据伪造之后,故仍须负担票
据责任 (4)此支票的签发为票据之伪造,某甲乃票据的伪造者,依法负担票据责任
10、某甲为要保人,就某乙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一日因电线走火,玫该建筑物全损。
下列叙述何者为真? (1) 某甲以某乙的建筑物为保险标的而投保火灾保险,应取得某乙的
书同意,否则保险契约无效 (2) 依法某乙负有给付保险费之义务 (3) 某甲得就前述建筑
物的全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4) 以上皆非
贰、申论题 20%
试论述: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为何
?并举例说明“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
参、实例题 40%
某甲日前向乙产物保险公司为其爱车A投保汽车车体保险,为期一年。并向丙人寿保险
公司投保意外保险。于保险期间内,一日某丁因酒驾不慎由后追撞A车,致使A车保险杆与
后车箱严重受损,修理费高达新台币40万元。另外,某甲亦因此次追撞事故,致使左手手掌
断折,不仅丧失原生理机能,亦无借由医疗以回复生理机能的可能。乙产物保险公司于此
事故,就A车的毁损,已向某甲给付新台币40万元的保险理赔。同时,丙人寿保险公司亦就某
甲左手伤残部分,给付新台币100万元的残废保险金。
某甲的友人某戊目前就读于政大法律学系,其得知上述情形后告知某甲:“某丁是因
酒驾导致某甲的A车毁损及左手手掌断折,此乃民法的“侵权行为”,某甲应得向某丁主张
损害赔偿。故,就A车毁损部份,某甲得依侵权行为,向某丁请求新台币40万元的修理费作
为损害赔偿;至于左手伤残部分,依现今司法实务,某甲向某丁主张新台币200万元亦属适
当。”
试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 某戊的建议是否有理?
(二) 本案乙产物保险公司与丙人寿保险公司,于理赔后,得否依保险法向某丁主张权利?
若答案为是,其权利为何? 应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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