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Davis (Paul Davis)》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NBA 看板 #1H0usd4q ]
: 作者: 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 看板: NBA
: 标题: Fw: [篮球群组公告]最近新增严禁事项
: 时间: Sat Jan 26 16:02:46 2013
: ※ [本文转录自 Sportcenter 看板 #1H0ujpTi ]
: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看板: Sportcenter
: 标题: [篮球群组公告]最近新增严禁事项
: 时间: Sat Jan 26 15:53:21 2013
: 依据学术网络规范第九条之(一)
: 九、连线单位及其使用者应禁止或不得为下列不符合台湾学术网络设置目的之行为:
: (一)利用台湾学术网络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
: (二)存取影响儿童与青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资讯。但因教学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设置适当
: 之区隔保护机制者,不在此限。
: (三)非法使用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
: 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 (四)非法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
: (五)非法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 (六)以任何方式滥用网络资源,大量传送电子垃圾邮件或类似资讯,及其他影响台湾学术
: 网络系统正常运作之行为。
: (七)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或其他类似功能之方法,从事散布谣言、诈欺、
: 诽谤、侮辱、猥亵、骚扰、威胁或其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之资讯。
: (八)其他不符台湾学术网络设置目的之行为。
: 前项各款行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自负法律责任。
从学术网络规范来看,法律效果是自负法律责任,所以应该看的是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美国著作权法(美国联邦法典第17章)
: 为了避免本站被检举营利和版权等问题
: 从今天2013/1/26,严格禁止从事商业行为和非"版权"影片的文章和推文,
: 若是在文章连结里面显露出"商业"行为者,版主需给予处分,由各版版规自行处理
: 若版主执法上有疑虑,则由小组长代表询问法务站长
避免被检举营利和版权,与实际上侵权,是两个问题
但是如果版主避免被诉的风险而要从严审查,也是他自由裁量空间
但并不一定代表真的侵权
: 非版权影片post定义===>没经过对方同意放置影片连结,或著影片中没有宣告为
: CC授权等,版主必须给予处分,尽量不要让此种影片再版上出现
转贴影片连结到底有没有违法?要先看到底侵害什么权利
可能侵害的权利有三种:
一、重制权:所谓重制,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款“指以印刷、复印、
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
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
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
物者,亦属之”
→单纯转贴连结,并没有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没有重制行为
。但是若是自己上传到自己的部落格或自己的YOUTUBE帐号,就会有ram的暂
时性重制,若是未有合法取得重制权,即构成侵权。
二、散布权:所谓散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2款“指不问有偿或无偿,
将著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
→转贴网址或是利用网络传输,皆不会侵害散布权,因散布权是以实体环境
中“有体的(tangible)”著作原件或著作重制物为客体 ,不包括有线、
无线广播或网络上“无体的(intangible)”的广播(broadcast)或传输
(transmission ),其主要目的在弥补重制权之不足。
三、公开传输权:所谓公开传输,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0款“指以有线电
、无线电之网络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
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内容。
→单纯转贴网址或连结,〝原则〞上不会侵害公开传输权,因为这类的行为并
没有“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给予公众接收”,而是将网友送往特定网页,让
该网页向该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简言之,网友们不会直接在PTT上
看到转贴的影片,而是透过点选转贴网址后,重新导回原本的网页收看影片。
BUT!!!!! 人生最重要的就是这个BUT~!!!!!
如果你转贴网址本身的影片就是未经授权而公开传输的影片,例如未经授权
剪辑,那么这时候就很有可能会被论以侵害公开传输的帮助犯。
(这时候要举证没有帮助故意,有点难)
简言之,转贴网址会不会侵害公开传输权,要看转贴影片本身有没有侵害
他人著作的公开传输权而定。
: 商业行为===>只要是文章中的连结(包含签名档)牵涉到商业行为(在PTT经营牟利)
: ,则版主需将此种连结要求作者消除
有没有商业行为,其实不是重点,因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不是以有无营利为要件
至多将来主张合理使用时得以作为裁量基础之一
重点还是在上述侵权行为。
: 篮球小组长 j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