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告显见版主的法制观念不足
错引法律而po出这份违法公告
台湾的法制教育实在不能等
只好由我台中古美门好好教教版主
第一个 高富奸这个地方的奸字
要告也不是公然侮辱 而是用妨碍名誉
因为大家指责的是他做了一件奸巧奸险奸诈的事
而非攻击其个人特质 如鬼秃这才是公然侮辱
那么我在上一篇<[讨论] 高富奸到底是什么定位>
指他是高富奸有没有涉及诽谤?
第二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10 条 (诽谤罪)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当然是没有阿
因为他做的事情就是这么奸阿
排挤队友随风转舵放话
套用古美门研介的说法
“损坏名誉?你该不会要说你不是这样的人吧~?你就是这样的人啊!你说这部作品有损
你的社会评价?大错特错,这部作品是一年半前开始连载的,请问那时你在做什么?”
“我在服刑。”
“没错!你的社会评价当时就已经跌到谷底了,大家不用看这部漫画也知道你就是个大草
包啊!这部作品只是将事实原原本本地描绘出来而已,毁损你名誉的不是这部作品,是你
自己。说起来,横扫整个IT界、废除种种规章制度、深爱言论和创作自由的不就是你自己
吗?现在自己被批判了就转身变成主张规章制度的人了吗?就是你这样的行径贬低了你的
社会评价你怎么就没意识到呢?”
高富奸确实就是做了这些奸事
就算我不说难道别人就不知道?
是他做了那些奸事才被叫做高富奸
难道林书豪是花钱帮他公关他很谦虚是乖乖牌吗?
版主这种欲盖弥彰的公告
就像公告说公开指责陈进兴是色魔违反法律一样
希望这番法学教育能点醒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