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务] 山难防治部细则(2023/06/01修订)

楼主: Abieskawa (手残打错字)   2023-08-01 00:03:14
2023.06.01山难部会议的修订版本,主要修改是将溯溪自勘查独立出来,高山开队资格,
以及一些语意上的bug
可参考列表:
https://reurl.cc/GA66gG #comparison
https://reurl.cc/K0WW2y #细则
叮咛:
1.由于社上近年较少长程溯溪队伍,且溯溪之分级为本次修订新增项目,所以关于C溯、
D溯之开队出队规定将保留弹性,有意开队者若不符资格,请事先与山难部讨论,会视路
线及人员情况决定放行与否。此弹性仅适用于长程溯溪,其他队伍请遵守细则之规定,不
做个案处理。
2.本次修订项目较多,故此细则将公告至112学年度开学后(2023-09-04)开始实施,从
今日起至实施止欢迎大家详阅细则并提出意见,若有文字疏漏也麻烦大家告知,谢谢!
3.后有关于资历的问题麻烦大家先看细则(很重要!!!),来询问山难部成员我们
也只是去查细则而已,我们也背不起来...麻烦大家了!
蓝色部分为本次修改或是用词修改部分,如列表所述,太琐碎者无特别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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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登山社山难防治部细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章第一条(宗旨)
为确保本社登山队伍之安全及推展山难防治工作,山难防治部(以下简称本部或山难部)
负有收集地域、技术、山难经验资料,进行登山安全教育及训练,并对于本社之登山队伍
予以审核、留守,且针对山难状况作适切之处置的责任。
第一章第二条(任务)
本部负有以下之任务:
一、督导、推动各项技能、体能训练活动,并安排登山安全研习活动。
二、本社各种登山队伍之审核、留守及救援工作。
三、收集各种与登山安全相关之资料。
第一章第三条(组织)
本部系由现任领队组成,设部长一名。部长由原任部长提名,经任
期当届社长同意后任命之。 本部成员负有本细则所载之所有权利及义务。
第一章第四条(临时委员会)
山难部长负责召集山难部会议。山难发生时若无法召开山难
部会议,山难部长与留守人 须至少与社长或任一位领队或山难部之友组成临时委员会代
为处理业务,而山难部长为临时委员会召集人。
第一章第五条(裁定之效力)
山难部长之裁定,当事人随时可提出异议。山难部会议之决
议,不得当场异议,为就执行后之困难不可行,再行提出异议者,不在此限。
第一章第六条(财产及其移转)
本部财产包括山难基金、通讯器材及其他财产,由部长负责管理、转移、委托他人代管。
一、山难基金系获自登山活动之山难费,平时由部长负责管理,以应山难救援工作的
不时之需,其动用须经过山难部会议或临时委员会的同意,并由山难部会议于事后加以追
认。
二、其他财产包括登山安全、山难经验资料及部内文件等,由部长负责管理。
三、本部财产之移转过程,社长应于现场监督;原任部长须检具财产清单,逐一清点
无误后方能办理交接。
第一章第七条(未规范事项)
本细则未规范事项,依惯例及本部会议决定之。
第一章第八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本社所有队伍。
第二章 队伍分级
第二章第一条(队伍分级标准)
台大登山社所有队伍之型态系依据本细则第二章第一条决定之,采用天数与属性两项标准
分级。除雪训队伍外,所有队伍均具备天数分级之性质,且一队伍可依据本细则第二章第
一条被同时归类为两种属性以上之队伍。队伍依天数区分为短程队伍、中程队伍、长程队
伍三类。队伍之属性共分高山传统路、勘察、技术攀登三类。以下分别叙述之:
(一)队伍天数分级
共分四级,以天数长短为分级依据:
1.一日队伍:1天。
2.短程队伍:2到3天。
3.中程队伍:4到6天。
4.长程队伍:7天以上。
除雪训定点训练队伍外,其他山社队伍均适用队伍天数分级之定义与限制。
(二)队伍属性
一、高山传统路:
共分三级,分级方式系由高山分级办法,依路线之难易程度订定级数。详见山难防治部细
则附件3:高山分级办法。
二、勘察:
共分四级,以天数长短为分级依据:
1.A级:1到3天。
2.B级:4到6天。
3.C级:7到9天。
4.D级:10天以上。
三、溯溪:
共分四级,以天数长短为分级依据:
溯溪队之定义为需使用溯溪装备的队伍,溯溪队伍之天数以队伍总天数而定,非溯行天数

1.A级:1到3天。
2.B级:4到6天。
3.C级:7到9天。
4.D级:10天以上。
四、技术攀登:
共分三级,考量活动之风险性与困难度,而由队员应具备之技术能力决定之:
1.A级:无特殊人员要求。
2.B级:部分人员须台大山社中岩结业或同等能力(由山难部认定之)。
3.C级:所有人员须台大山社中岩结业或同等能力(由山难部认定之)。
第二章第二条(开队资格)
(一)队伍天数分级
1.一日队伍:
(a)一般社员:每次需辅领。
(b)现任向导:若无同级以上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辅领。
(c)领队。
2.短程队伍:
(a)一般社员:去过成功之短程队伍,每次需辅领。
(b)现任向导: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辅领。
(c)领队。
3.中程队伍:
(a)现任向导:去过成功之中程队伍,且开过两次成功短程队伍。若无同级队伍成功
开队之经验,需辅领。
(b)领队:去过成功之中程队伍。
4.长程队伍:领队,去过成功之长程队伍,且开过成功之中程队伍。除雪训外,任一
属性队伍均须同时符合队伍天数分级之开队资格限制。
(二)队伍属性
一、高山传统路:
1.A级:
(a)一般社员:去过一次成功A级队伍,每次需辅领。
(b)现任向导: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辅领。
(c)领队: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2.B级:
(a)现任向导:去过一次成功B级队伍,且开过两次成功高山A级队伍。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
队之经验,需辅领。
(b)领队:去过一次成功高山A级队伍。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3.C级:领队,去过一次成功高山B级队伍,且开过一次成功B级队伍。
二、勘察:
1.A级:
(a)一般社员:去过一次成功A勘,每次需辅领。
(b)现任向导:去过一次成功A勘,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辅领。
(c)领队: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2.B级:
(a)现任向导:去过一次成功B勘,且开过三次成功之A级队伍**(三支中至少其中两支需
为A勘,又三支中至少其中任意两支为隔夜队伍)。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
辅领。
(b)领队: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3.C级:领队,开过一次成功B勘。若无C勘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4.D级:领队,开过一次成功B勘,且去过一次成功C勘。
三、溯溪:
1.A级:
(a)一般社员:去过一次成功A溯,每次需辅领。
(b)现任向导:去过一次成功A溯,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辅领。
(c)领队: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2.B级:
(a)现任向导:去过一次成功B溯,且开过三次成功之A级队伍**(三支中至少其中两支需
为A溯,又三支中至少其中任意两支为隔夜队伍)。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开队之经验,需
辅领。
(b)领队:若无同级队伍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3.C级:领队,开过一次成功B溯。若无C溯成功出队之经验,需辅领。
4.D级:领队,开过一次成功B溯,且去过一次成功C溯。
四、技术攀登:
1.A级:无规范。
2.B级:具备台大登山社中岩结业或同等能力。
3.C级:领队,且具备台大登山社中岩结业或同等能力。
(三)辅领资格:辅领需为向导以上,且开过成功同级以上队伍者。
(四)成功队伍之定义:完成主路线或转进路线。
(五)注
1.未规范队伍属性之级数队伍,即须满足任一属性之队伍规范。
2.注名**之级数队伍,仅采纳队伍属性中勘察与溯溪的队伍。
第二章第三条(队员最低要求)
(一)队伍天数分级
1.一日队伍:无特殊人员要求。
2.短程队伍:无特殊人员要求。
3.中程队伍:去过两支山难部认可之短程队伍路线。
4.长程队伍:去过一支山难部认可之中程队伍路线。
除雪训外,任一属性队伍均须同时符合队伍天数分级之队员最低要求限制。
(二)队伍属性
一、高山传统路:
1.A级:无特殊人员要求。
2.B级:去过一次山难部认可之高山传统路A级队伍。
3.C级:去过一次山难部认可之B级队伍,且去过两次山难部认可之高山传统路A级队
伍或一次高山传统路B级队伍。
二、勘察
1.A级:无特殊人员要求。
2.B级:去过两次山难部认可之A级勘察队伍,其中至少一次须为过夜队伍。
3.C级:去过一次山难部认可之B级勘察队伍。
4.D级:去过一次山难部认可之C级勘察队伍。
三、溯溪
1.A级:无特殊人员要求。
2.B级:去过两次山难部认可之A级溯溪队伍,其中至少一次须为过夜队伍,且所有队
伍合计至少共溯行4天。
3.C级:去过一次山难部认可之B级溯溪队伍。
4.D级:去过一次山难部认可之C级溯溪队伍。
四、技术攀登
1.A级:无特殊人员要求。
2.B级:无特殊人员要求。
3.C级:台大山社中岩结业或同等能力。
第三章 审核
第三章第一条(留守人)
一、技术攀登队伍
1.A级:一般山下攀岩队伍(如:大砲岩、热海、龙洞、关子岭、寿山、人工岩场)
,免留守人。
2.B级:留守人须具备山社领队之资格且具有中岩资历或同等能力,若留守人无中
岩资历或同等能力,则需有中岩资历或同等能力者陪审(该队队员亦可)。
3.C级:留守人须具备山社领队之资格且具中岩资历或同等能力。
二、雪季高山队伍
留守人须具备山社领队之资格且具有雪训资历或同等能力(包括:雪地行进、滑落制动、
雪地确保、雪地营地作业,并知道如何处理冻伤,失温、雪盲等寒害。),若留守人无雪
训资历或同等能力,则需有雪训资历或同等能力者陪审(队员队员亦可)。
三、溯溪队伍
留守人须具备山社领队之资格且具有溯溪能力,若留守人无溯溪能力,则需有溯溪能力者
陪审(该队队员亦可)。
四、其他任何山社队伍
留守人须具备山社领队之资格。
五、以上提及具备同等能力之资格由山难部认定之。
第三章第二条(审核人)
依各类队伍之性质、难度,其审核人如下所示:
(一)队伍天数分级
1.一日队伍:由山难部长审核兼留守。
2.短程队伍:留守人、山难部长。
3.中程队伍:留守人、山难部长、第二留守人(非该队队员,须符合留守人资格)共
三人。
4.长程队伍:山难部会议。
(二)队伍属性
一、高山传统路
1.A级:
(a)单天A级高山传统路由山难部长审核兼留守。
(b)隔夜A级高山传统路:留守人、山难部长。
2.B级:留守人、山难部长、第二留守人(非该队队员,须符合留守人资格)共三
人。
3.C级:山难部会议。
二、勘察
1.A级:
(a)单天A级勘察:由山难部长审核兼留守。
(b)隔夜A级勘察:留守人、山难部长。
2.B级:留守人、山难部长、第二留守人(非该队队员,须符合留守人资格)三人

3.C级以上:山难部会议。
三、溯溪
1.A级:
(c)单天A级溯溪:由山难部长审核兼留守。
(d)隔夜A级溯溪:留守人、山难部长。
2.B级:留守人、山难部长、第二留守人(非该队队员,须符合留守人资格)三人。
3.C级以上:山难部会议。
四、技术攀登
1.A级:一般山下攀岩队伍(如:大砲岩、热海、龙洞、关子岭、寿山、人工岩场)
,免审核人。
2.B级:留守人、山难部长。
3.C级以上:山难部会议。
(三)雪季高山队伍:担任雪季审核的留守人应具有雪训资历或同等能力。(包括:
雪地行进、滑落制动、雪地确保 、雪地营地作业,并知道如何处理冻伤,失温、雪盲等
寒害。)。队伍审核者需由山难部会议及其认可熟悉山域雪境状况者担任,由其共同审核
队伍之人员与路线。
(四)若一队同时具备多种属性,审核人须符合所有标准。
第三章第三条(审核要件与程序)
各类应审核之队伍(由本章程第二章第一条决定),其提送审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人员登山经历资料、体能状况,B级以上队伍应填写能力状况表,详见山难防治
部细则附件1:队员体能状况表。
二、队伍预定行程、路线资料及地图。
三、队伍预定装备资料。
四、相关行程参考资料。
五、状况评估及应变处理决策。
1.队伍召集人应主动联络审核人员,备妥规定之审核要件,进行审核之工作。
2.短程队伍召集人最迟应于队伍预定出发前提送审核,中程以上队伍之审核工作则最
迟应于预定出发时间3日前提送审核。
3.审核过程中,本部审核人员得对于队伍人员、装备、行程要求变动,队伍召集人有
遵行义务。
4.审核程序之双方,应于审核过程中约定队伍之山难时间。
5.队伍召集人有义务随时向山难部长及留守人更新队伍资讯。
六、B勘与高山B级以上之队伍,须携带卫星电话。卫星电话费率依社员大会决定。
七、中程以上队伍应于队伍审核前与山难部成员依路线讨论体能训练之标准。
八、部长外,应有山下人力至少一人,此山下人力资格包括自由领队、山谷山难部、
以及其他可资信任,具有一定经验,经山难部认可之人,经其同意,予以请托。
第三章第四条(申覆程序)
凡队伍之召集人对于审核结果有变更或异议者,需于D1零点前
向山难部长及留守人要求申覆,经其裁定。若需重新审核,则由审核人之重审结果为最后
之定案。
第三章第五条(山难费)
各级登山队伍及大型攀登队伍,均应缴交山难费,做为本部山难
基金之来源。计算方式为每人每日十元,山难费应于队伍审核后交予山难部长。
第三章第六条(登山保险)
凡山社所有队伍,均应投保人身意外保险,每人保额应在60万
元以上,且应附加医疗险 。
第三章第七条(留守要件及程序)
各类队伍应于留守程序完成后才能出发。留守程序应具备之要件如下:
四、已完成审核程序。
五、经过审核定案的人员、行程、路线资料。
六、经过审核定案的队伍装备资料。
七、经过审核定案的状况应变与处理决策。
八、相关行程参考资料。
九、缴交山难费用。
十、已向学校提出活动申请。
十一、应办理保险之队伍需完成办理。队伍召集人应于审核完成后,应主动于队伍出
发至少6小时前与留守人联系,否则留守人得拒绝为其留守。
第三章第八条(解除留守)
待队伍行程结束且到有通讯处,即应由队伍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向留守人解除留守,留守
人须于一小时内公告在PTT社版。
第四章 状况之处理
第四章第一条(山难之定义)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皆为本细则所称之“山难事件”:
一、未于山难时间之前解除留守。
二、队伍有人受伤、死亡、失踪等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第二条(山难处理程序)
山难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由部长召集山难部会议,其决
定以合议为之。山难部会议决定搜救方式、后勤补给一切业务及报警时间。并完成各项任
务指派,决定第一线指挥所之位置与通讯方式,及通知家属等杂项事务。山难处理流程详
见山难防治部细则附件2:山难处理SOP。
第四章第三条(山难状况之应变)
一旦发布山难状况,未出发之队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发。山难状况中,全社人力、物资
调度由山难部管理,惟应向社长核备之。
第四章第四条(山难部检讨会议之举行)
山难部检讨会议应于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山难部长召集山难部成员举行,进行检讨。并
于会后整理资料为一式两份,除自存外,复本交档案组存查。
第五章 异议的提出
第五章第一条(申覆程序)
凡对于检讨会议结果有异议之当事人,须检附说明,以书面向山难部会议提出。于第六章
第一条之情形,若系当场提出,不在此限。
第五章第二条(申覆之处理)
异议之提出,经部会否决后,不得再行异议。于第六章第一条之情形,若异议案经全部二
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则视为对山难部长提出不信任案,由社
长召集听证会例行决定处置方式。
第六章 行政处分
第六章第一条(处分之种类)
处分有公开书面惩戒、有限期停职、开除职务、退社等。对于违规事项处分之裁量,由山
难部会议为之。
第六章第二条(处分案之提案权)
队伍是否违反规定,依本部章程及既有案例定之,其处分山难部全部成员皆有提案权。
第六章第三条(处分案之成立)
惩戒案应于部会中提出,且至少须两名以上山难部成员附议,方能进入讨论。讨论中,违
规当事人于提出说明后,应退出会场。
第六章第四条(处分成立条件)
处分之成立须经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处分之程度须经
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第七章 公布、修改与废止
第一章第一条(公布)
本细则须向社员大会核备后,由社长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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