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预计:2012/1/24~29
实际:2012/1/24~30
1/29~30, D6~D7 发生山难
路线:南一段传统路,由向阳山进入,预计1/29藉南一段新路,经溪南山后下山。
由于途中行程不顺利,延宕了半天,1/30才下山
人员:甲(死亡)、乙(陪同甲者)、丙(本队召集人)、丁(头受伤)、戊(女,脚受
伤,牙科助理)、己庚(队员)
事件始末简介:
本队是在网络上由丙揪团爬山的自组队,成员彼此间并不十分熟识,甲与乙有点头之交,
甲丙己择友一起爬过山,但整体来说彼此间无十足默契。
由于于途中遭遇大雪、丙头受伤,戊脚冻伤等状况,行程延误半天,1/28傍晚(C5)才抵
达卑南主山三叉营地,预计最后一日(1/29)由南主山三叉营地经溪南山,下至特生中心
结束行程(约需15小时)。
1/29凌晨,甲开始因肚子痛而行动缓慢,至下午四点,则肚子剧痛而与乙两人紧急就地
扎营,其余队员扎于一小时半路程之后,离登山口三小时路程的货柜屋。
1/30凌晨,乙摸黑走至货柜屋向其余队友拿取物资,返回营地后,甲腹痛不止,要求乙
寻求救援,乙冲下山后当天下午再返回营地,但发现甲已因急性腹膜炎败血性休克独自
死亡。
高雄地检署事后以过失致死起诉丙丁戊己庚等五人,地方法院于2014年十二月判决五人
无罪。
事件经过:
1/29 D6
1. 清晨5:00,戊听到甲不舒服,认为是便秘问题,因此给予甲她随身携带的止痛药与
酵素,其后行走较慢的甲、戊跟随负责压队的乙一同行走。一直到当天下午四点为止
,都只有戊知道甲有身体不适的状况。
2.上午(时间不确定) 戊在石区叉路跌倒伤到脚,依然与甲乙一同行走,甲并没有表示
不舒服,甚至走得比戊还快,戊因此认为甲应该已状况好转。随后戊因为脚不舒服,走在
最后头,由甲陪同,乙则走在较前头处,时不时停下观看甲戊的状况。
3.16:00左右,石山秀湖铁塔处,全员集合后续行,戊改为跟随丙领队慢慢前行,乙发现
甲越走越慢,两人在队伍最后慢慢的走,随后甲就走不动了,肚子痛到在地上打滚,乙
拿出二人帐就地扎营,煮黑糖水、拿止痛药给甲吃。
4.17:00左右,丙戊抵达溪南山顶,因等不到甲乙二人,天色渐暗,决定慢慢步行下至货
柜屋,约19:00抵达,与其余早ㄧ个小时左右抵达货柜屋的队友会合。
戊曾提议是否需要回头救援甲乙,但遭其他队员依“这是自组队,而且你已自身难保”
为由教训并拒绝。
1/30 D7
1. 3:30甲乙两人陆续醒来,因两人身上存水不足,乙一人摸黑前往货柜屋寻求物资。
2.6:30 稍微经历迷途过后,乙抵达货柜屋,取得水、胃药、止痛药,众队员方
知道甲真的身体状况不佳。乙有询问队员己愿不愿意一同回头帮忙甲,但由于队员皆已迟
归而想早日下山,乙遂一人返回营地。
3. 8:30 乙返回营地,煮芝麻糊给甲吃,用毕后(9:20)甲表示可以走,乙提出可以将甲的
装备背至溪南山顶,让甲能轻装走,获甲同意。
4.10:30左右乙返回营地,甲意识清楚但身体虚弱,表示需要救助,乙留下睡袋与保暖衣
物后,独自一人离开扎营点,下山求助,将甲留在帐内。
5.12:30乙下到登山口,与丙会合,两人坐车前往派出所报案,商借卫星电话,说明甲需
要救援,但也提到认为甲意识清楚,应该没有生命危险
6 15:10.乙一人回到登山口,带着卫星电话独自上山打算回到营地看看甲的状况
7.19:00乙回到营地,已一天一夜没吃东西,仅靠一包巧克力维生,到帐内发现甲已经因为腹痛死亡
,尝试以卫星电话联络山下但没有成功
1/31
9:00 丙带着三名消防员抵达,五人合力将甲移动到透空处,请直升机来吊挂大体,
随后下山,到警局做笔录
山难检讨
一、装备:
本队并未携带任何手机以外之通讯装备,作为一支时常处在无通讯状态的长程队伍,没有
健全的通讯装备会使得真正有状况发生时,完全反应不及,我认为,这是本队发生死亡山
难的重要原因。
一般队伍皆应备妥无线电上山,以应付拆队时的联络所需,让讯息能更有效率的传达。以
本队为例,若当时该队有携带无线电,那么乙便能在D6晚上告知其他队员甲的情况不乐观
,让整支队伍更能即时处理状况,乙也不必独自一人多趟上下溪南山。在有无线电的情况
下,其余队员或许可以先出外求援,乙能待在甲身旁随时回报状况,让山下资源能够及时
救助山上,或许也能避免甲独自一人死去的悲剧。
至于卫星电话,则应是长程队伍之必需,毕竟长程队伍许多时候皆暴露在
没有收讯的荒郊野外,卫星电话能打破收讯限制,作为山上联络文明世界的窗口。依本队
的情况,若有携带卫星电话,乙便能在甲状况转为危急之时,随时通报山下请求立即支援
,或是在对甲的身体状况不确定时,联络山下的医生,正确了解病情的严重性。
本队若有携带无线电或卫星电话任一装备上山,事件的结果或许会有很大的不同,甲也许
便能受到及时的医疗照护,而不致使憾事发生。
二、团队意识:
本队伍是组成松散的“自组队”,虽然有将近一半的队员登山经验丰富(甲已完登百岳六
十余座,乙丙皆能力很强),但队员间并没有充足的团队意识,领队也自称自己并不是领
队,只是代办入山证、代订包车等,全部成员皆食宿自理,只是偶尔路径不明或是遇到困
难时多少会互相帮助,队员间皆认为彼此并没有很强烈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证据可参考:乙在网络上自陈“有三天半在独行且独自扎营,只是一起分担车资
的山友”,丙在法院上宣称“只是上网号召、负责处理入山证、车资、茶资,并不是领
队”,戊“想回头帮忙甲还被队友教训‘本身都没能力,不要指使别人’”,以及丙丁
戊己庚的一致说辞“我们参加之“南一段”登山活动团队,系属“自组队”性质,食宿
原则上各自处理,登山过程中也不会特意集结,有时前后队员甚有30分钟之脚程距离;
若队员自己没有特意表明,彼此不会注意到其他人的身体情况”)
另一方面,团员间的沟通不良,致使任何一人身体有状况时,全队其他成员却有“不知
道”或“不清楚多严重”等情况,此种资讯不完全,造成判断误差,使得无论是乙在判
断甲的状况、或是其他队员决定是否等人时,都没有将警觉提高到应有水准。
由于队员间并没有“患难与共”的意识,当其他队员有状况时,大部分队员是抱着“有
人在顾就好”的心态,而不是积极投入帮忙。因此,D6晚上其他队员在没有顾虑甲乙的
情况下,就迳自在货柜屋休息,而没有回头寻找甲乙探看状况,而当乙D7清晨前往货柜
屋寻求帮助时,竟然没有任何一人愿意一同前往营地帮助身体不适的甲。
另外,各个成员对于其他队员的状况并不主动关心,没有一起讨论甲身体可能的真实状
况,多少对于甲的情况产生了误判,以致没有及时以更急迫的态度向外求援,让甲等不
及救援便已经死亡。
如果队员间更团结,那D6晚上便不会有分隔两地扎营的情况,大家可以在甲身体恶化时
及时紧急拆队出外求援;或至少D7清晨乙前往货柜屋请求协助时,有人一同到营地协助
,在乙帮甲背大背的同时,陪伴甲走走看,或许也能及时知道甲身体状况的严重程度,
而加快求援的速度。
虽然在本队先天通讯装备不足的情况下,求援过程受到限制,但若本队的团结意识高一
些,队员间的关心多一些,那么及早求援的机率大,不会到最后只有乙一人来回奔波,
甲能获救的机率或许也更高。
三、路程安排与队伍行进状况
根据描述,本队因为前几日遇大雪(雪曾到膝盖,且有队员装备不足)、人员受伤(有队
员大概在D3~D4时撞到头,伤口需缝合)等状况,才造成行程延误,导致最后一天路程
非常长,将近一天半的距离。由于队伍时间位在年节收假前,最后一天时诸位队员赶
著下山,多少也降低了他们回头救援甲乙的意愿,认为只要乙能“勉强应付”,那自
己应该可以放心下山赶上工。
虽然这点并不是山难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我认为可以归类在潜在原因之内。队伍既然
已经行程拖延、人员状况不佳,那应该适时撤退或转进,而不是硬撑著走完,既可以
使队伍碰到事情时处理更理智,也可以减少队伍出其他山难的风险。以本队为例,若
当时该队队员并不是因路程拖延而急着下山,那甲出状况时,众人或许在付出心力上
会更积极一些,队员们也较有体力余韵来支援甲。
四、拆队
本队在D6晚上拆成两队,在扎营后发现有人没有赶上时,也没有积极回寻,导致众人对甲
情况的误判,以及对外通联延迟的状况。如果全队一同迫降于甲乙扎营处,则隔天当甲状
况持续恶化时,或许便能到时再适时拆队,及时出外求援,降低悲剧发生的机率。
另一方面,第一天晚上徒留甲乙两人单独扎营也不是太恰当的拆队扎营安排,最好是能再
多留一人一起照顾甲,与乙互相照应。虽然以本队通讯装备不足的情况看来,纵使当时有
两人以上陪在甲的身边,甲身体突然恶化的消息无法及时传达外界,悲剧性的结果或许不
会改变。
不过,若有多几个人在甲身旁判断甲的身体情况,提早求援发生的机率也说不定更高。
五、潜在山难
乙为了处理甲的情况,一天之内单独一人来回溪南山两三趟,在D7清晨前往货柜屋求援时
还因为迷途导致花了三倍时间抵达,另外D7一整天也只靠一包巧克力来维持生命力,虽然
最后没有发生意外,但过程有些惊险,若乙在求援过程中体力不支倒下或是迷途,那本
队极有可能会发生二次山难。个人认为,比较恰当的是,营地至少留一人陪伴甲,乙则
再找一名队友一同行动,互相照应,减少意外发生的机会。
结语:
本山难案例中,甲罹患急性肠胃炎休克,因为在症状上与一般腹痛分不出来,造成队友没
有及时发现事情严重性,导致全队没有警觉甲死亡可能,又其从稍有症状到真正死亡历时
仅一天半左右,救援不及或许也不易避免。
不过,若本队有携带健全的通讯装备,或至少在事发前不任意拆队,队伍团结并且警觉意
识高,那么或许众人能提早判断甲的症状,而当甲的状况恶化时,无论是直接用卫星电话
联络山下,或是紧急拆队及时通报山下求援,那救援提早抵达的机率就高了些,或许也能
避免悲剧发生。
另一方面,当山难发生,同队队员在赶着救援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尽量不要硬
撑著身体独自求援,以减少二次山难发生的可能。
参考资料: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易字第508号
登山补给站讨论串,乙的留言:
http://www.keepon.com.tw/thread-9b533770-17d8-e411-93ec-000e04b74954.html
登山补给站讨论串,甲亲友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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