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证是捍力克进入中职的入场券?
CT Huskies
| 2018/08/09
自从8/7 Lamigo桃猿队宣布签下前Oregon State Univ.的王牌投手捍力克(Luke
Heimlich),引起国内外媒体迳相报导。经本人查询联盟规章后,并于运动视界发表“你
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 道德有双重标准?评Lamigo签下新洋投“捍力克”(Luke
Heimlich)”一文指出,捍力克过往的犯罪行为,已违反联盟的规章。之后,各大媒体及
部落客等,大力探讨捍力克与联盟规章及相关处理原则等。
然而,桃猿队似乎不为所动,于8/8时,仍将捍力克之资料送往联盟,寻求捍力克能够在
中职登录并出赛((中职》洋投捍力克过往起争议 猿队:文件已交中职审查(影音))。今
日(8/9)有媒体批露,桃猿队提出捍力克的“良民证”,希望争取在中职出赛(中职/捍力
克提良民证 中职高道德标准是最后底线)。
该媒体报导中,并未说明所谓之“良民证”为何;而台湾的法律上,亦无所谓的良民证。
在台湾,一般所谓的“良民证”,系指“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即是由警察机关所出具,该申请证明书的人是否在我国的警察机
关中有刑事犯罪的纪录。
一般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让其在年少时的犯罪记录在其成年后,若其有自新悔过,不会成
为一辈子的标签而影响他的未来,相关国家之法律多会规定,未成年时之犯罪记录,不会
记载在这种刑事记录证明书上。如我国的“警察刑事记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中即有规
定,合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之1第1项之规定,即不予记载在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少
年事件第理法第83条之1第1项的规定如下:
少年受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转介处分执行完毕二年后,或受保护处分或刑 之执行完毕或
赦免三年后,或受不付审理或不付保护处分之裁定确定后, 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
换言之,我国的相关规定即是,在少年(12岁到18岁)犯罪记录,不会出现在俗称的“良民
证”上,以保障少年,让其有自新的机会。
假设,媒体所称捍力克所提的“良民证”应是捍力克住所地的美国某州主管机关出具类似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然后,州出具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若未记载捍力克经
认罪协商而对其姪女有性侵犯行为的前科记录,也可能只是该州有类似我国上开法令为保
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不让未成年的犯罪记录显示在相关的文件上;但,文件没有显示,并
不代表这个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更何况,捍力克的性侵犯的犯罪前科,经美国媒体大幅报
导后,捍力克并未否认有此等认罪协商后的犯罪记录,而是直接否认有犯罪行为。
中华职棒大联盟乃是台湾的一个民间组织,并无公权力去取得美国任何涉及到个人隐私(
包含犯罪记录)之文件。惟一能相信的,就是美国官方的记录。所以,在捍力克有对性侵
害行为做认罪协商被法院判定有罪,即属符合中职联盟规章中之“外国籍(职)球员管理办
法”第94条【不正行为】:“外国籍队职员凡曾有犯罪、重大违纪、赌博 、斗殴或其他
影响职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为者,经联盟查证属实,球团必须立即停止聘雇。”之“犯罪
之不正行为”。
所以,在现行中职联盟规章未修正前(注:有关中职联盟规章中对球员不正行为规定,作
者将会在日后另外为文探讨。故,于本文此处,先不就相关规定内容的妥当性做探讨),
捍力克有“犯罪之不正行为”,并不会一纸由美国某一州所出具有官方刑事纪录证明书中
,未记载其有犯罪记录,即可凭空消失。换言之,本人认为,捍力克纵使有媒体所称之“
良民证”,这纸“良民证”并不会成为捍力克进入中职的入场券。
若,如同美国媒体报导般,捍力克及其父母辩称当初是请了不适任的律师做出不良的建议
,再加上为了保护家人的名誉而做出认罪协商,所以,其并未为性侵犯的犯罪行为。捍力
克必须在申请向中华职棒大联盟登录时,提出比“良民证”更为有利的证据,以协助联盟
认定其主张后,才有机会踏入中职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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