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为之:
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谁同意了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 <- 谁签契约了
三、已公开之资料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哪位米妞公开过他PTT ID
四、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要掰学术研究了吗
五、依本法第三条第七款第二目有关之法规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自己去翻
不要再跳针公务机关了
谢谢指教
跳针板规的
◇ PTT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编 违规行为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二)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
球及信件内容。但于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于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
者,不在此限。
(四)重复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五)于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六)发表与板旨无关之商业广
告者。
(七)违反其他由小组长订定之群组规范及版主所订定之板规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组长管理群组时,违反本站关于板主及小组长权利义务及管理 之各项规定,
或其他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