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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韶观点》走回头路?
5G政策 应打破三大电信垄断性竞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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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垄断和竞争本是两个相互冲突的概念。市场经济本质自由竞争,因为竞争可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技术创新,对于消费者拥有更多的选择与服务品质;市场垄断不仅使得企业效率降低,产品或服务品质下降,消费者成为弱势的价格接受者。自由竞争的经济效益在台湾的电信市场犹为明显,这可从从2G/3G/4G业务释照过程可得到解释。
我国自1997年电信自由化以来,政府经由引入新业者来促进市场竞争,借此达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之政策目标。2G/3G业务释照虽然引进新业者,市场竞争效果却不明确,根据2002、2010、2012年的国际资费评比中,我国大多排名在中后段,落后于香港、新加坡,韩国等邻近国家,消费者必须付出高于国际行情的行动通信费用。主要的问题在于这种竞争的本质仍属于“垄断式的竞争”。
深入观察,垄断性竞争或称为独占性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是一种竞争市场,有许多厂商供应者,并非独占,也非寡占,但其特色属于不完美竞争的形式之一,在此种形式之下许多厂商制作与其他有些差异化的产品。短期而言,属于独占性竞争的厂商就像是一个独占公司一般,可利用部分的独占市场力量提高售价以获取比较高额利润。
2013年4G释照时引进了台湾之星及国碁电子(2015年与亚太电信合并),市场终于开始有了竞争,市场竞争的效果直接反应在用户负担的电信资费的内容。在2016年时,电信技术中心针对我国、美国、新加坡、英国、澳洲、日本与韩国等七国资费进行评比,我国4G服务资费水准在七国之排名跃居第2~3名间,从2G/3G时代之中后段班进步到了前段班。直言之,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变多,稀释市场垄断的意义就直接浮现,企业的经济效应与消费者的服务也就随即出现。
产业经济学者认为,对厂商来说,在这些移动电话服务内容的重组或许成本差异是不大的;然而对消费者来说,不同资费内容选择,自然有更多的消费红利。以科技进步的角度思考,新技术的采用必然与旧技术体系产生拉扯。
当移动电话服务市场已经出现了一个技术典范或主流设计(如5G),产业的发展轨迹就会产生类似物理惰性的特质,依附在这个典范或设计进行演化,造成技术进步惰性停滞现象。市场竞争的降价行为不仅增加民众的消费选择,亦可让既有的4G系统降低获利率,刺激厂商致力于高利润的新技术5G生产与研发,产生技术创新与品质升级的双赢结果。
媒体报导5G频谱执照发放张数,依照“人口密集地区充分竞争”、“非人口密集地区共网共建”为原则,并同步配套调降频率使用费,以降低电信业者的5G建设成本。NCC副主委兼发言人翁柏宗指出,待政院公告释照一览表后,会征询业者意见。5G频谱释出以连续、大频宽为原则。言下之意政府的考量除了技术门槛之外,却有意走回“垄断式竞争”的模式,这与“让消费者享受有效竞争所带来的红利,让数位经济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破除台湾电信产业长久以来的垄断态势”的趋势背道而驰。
以近期开通5G的美韩市场为例,目前两国电信业者所提出的5G资费方案居高不下,相较现有4G上网速度约提升四倍、但5G资费价格却比台湾4G资费高出十倍之多。5G时代若只让现有三大电信的利益,凌驾于消费者与国家数位技术发展之上,在垄断式竞争下5G资费价格必将居高不下,消费者再也享受不到市场竞争带来的好处、负担将会增加,连带影响国家数位经济亦将因普及率不振而发展趋缓。
从台湾电信开放的历程来看,唯有打破三大电信“垄断式竞争”才能让企业的营运效率与技术创新得到具体突破,同时也让消费者得到选择与品质的福利,这是政府开放5G政策前仍须审慎评估。
(两岸政策协会研究员/致理科大行销系兼任助理教授)
心得:
最近5G议题越演越烈
NCC坚持只发3张执照似乎让很多经济相关的人不满
其实垄断来说 就像现在台湾各地的第四台
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 业者早就利益分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