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 搜集手机资料先取搜查令
美国最高法院周五裁定,在大部份情况下,执法部门先需要取得搜查
令,才可以没收及搜查人们长期的手机纪录,包括查阅他们曾经过到
的地方。
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民不受无理搜查,政府
进行一般刑事调查时,不能随意向电信供应商取得用户手机定位纪录
。裁决意味数位年代隐私权胜利。
原告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控告美国政府无理搜查,从他使
用的电信供应商,取得他127天以上的定位纪录。当局利用这些资料
作为证据,在控告他连环抢劫的案件中把他入罪。
政府声称目前做法行之有效,按照《储存通讯记录法》,执法部门只
需要让法庭相信,被查资料与刑事调查有关,即可凭法庭命令(
court order)搜集相关纪录。
但法院最新裁决下,执法部门先要向法庭展示充分有怀疑根据(但未
经证实)的理由(probable cause),并取得搜查令(warrant)后
,才可以搜查民众手机纪录。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早前判卡彭特败诉,维持地方法院裁决,判处他
1,395个月(116年又3个月)监禁。法院当时称,《第四修正案》并
不保障人民免于这类搜查,原因是卡彭特没有合理期望过,拥有大量
手机定位纪录的电信服务供应商,可以保障他的隐私。
不过,最高法院推翻这个裁决,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
说,GPS资料包含时间记录,可以窥视一个人的私密生活,不单动向
、他的家庭、政治、职业、宗教和性关系都被揭露,这些定位纪录对
于很多美国人来说是“人生隐私”。(北美中心/综合外电报导)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623/1378341/
5:4感觉只差一点点,算是惊险通过啦
电信商主要拥有的资料就是连哪一座基地台的纪录吧,这部分在台湾不知道怎么看
不过定位这种资料还有一个可能很多人有开的追踪在Google那边
而如果有偷偷传的我就不知道了,可能大家可以研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