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iPhone失而复得历程(遗失 手机不见)

楼主: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4-04 21:40:54
※ 引述《cutelittle (Objective-C)》之铭言:
: 5. 刑责:因为我们确定手机遗失的座位 也有了旅客名单 比对之后 发现那旅客是住在
: 手机最后遗失的地方 也是那家饭店 也因为捡到手机的人有关机 开机后再关机
: 且手鸡已经设为遗失模式 开手机后上面会出现电话号码请捡到的人联络失主等
: 我们已经确定捡到手机的人意图占为己有 所以我们找了认识的警察 用侵占遗忘物来报案
: 注意 遗失物跟遗忘物是不一样的 遗失是你不知道丢在哪 遗忘是你确定你放在哪忘了拿
: 这两者的刑责是不同的 于是乎
: 刑警因为报案是刑事犯罪 于是介入了主动调查 跟我们要了嫌疑人的姓名与相关线索
: 开始主动办案
刑法典上面虽然没有“遗忘物”这个词,
但在实务及学说上有“遗忘物”跟“遗失物”的区别。
按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号判例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所谓离本人所持有之物,系指物之离其持有,非出于本人之意思者
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将其物暂留置于某处而他往,或托请他人代为照管,则与该条规定
之意义不符。”
一般我们在讲的侵占遗失物,即刑法第337条,
其重点在于遗失物指的是该物已“脱离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领范围”,
而遗忘物只是忘记了拿东西,意思是“他知道东西在哪只是忘记拿了”,
所以这个时候拿走东西的人不会成立第337条,而是要以第320条窃盗罪来论处。
以台北地院102年度简字第3004号判决的说法即如下:
“按遗失物,乃非基于本人之意思,偶然脱离其持有之物,而所谓遗忘物,则应指持有人
基于本人之意思,将其所有之物置放于其所知悉之特定处所,然嗣因疏忽而将之遗忘于该
特定处所而言。”
以上,就个人所知部分做一简单说明。
作者: WasHenryTsen (WasHenry0101)   2015-04-05 01:07:00
所以其实很多我们再说的遗失物都是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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