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手机掉了,警察只给我报遗失不给我报侵占

楼主: ArvanSdark (亚芠.斯达克)   2014-07-11 20:57:47
※ 引述《yjn (小歪)》之铭言:
原文恕删
一、侵占罪章除了亲属间所犯之外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
依刑法第338条准用同法第324条第2项规定可知,于亲属间所为侵占罪章之罪方属
告诉乃论。
也就是说,在亲戚间犯的侵占罪才是告诉乃论,一般都侵占罪都是非告诉乃论之罪
,亦即一般俗称的“公诉罪”。
二、提出告诉不需要指明犯人
1.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193号要旨可知,告诉乃论之罪,除相对的亲告罪外,其告诉
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毌庸指明
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实,诉请究办,纵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误指他人,其告诉仍属有
效。
2.白话版:告诉人只需要说出犯罪事实跟希望诉追,就是合法提出告诉,不需要指明
犯人,甚至指错人了,也没有关系。
三、本件“拾得人”可能涉犯之罪为侵占遗失物罪
1.依刑法第 337 条规定可明,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
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为侵占遗失物罪。
原PO既自陈系将手机遗失,则若经拾得人侵占,则应涉犯本罪。
2.至若拾得人另拨打电话,则依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第 12 辑 第 26 则法律问题研讨意
见,拾得人可能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诈欺得利罪。
四、遗失物拾得者之招领报告义务
依民法第 803 条第1项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
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但于机关、学校、团体
或其他公共场所拾得者,亦得报告于各该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
,并将其物交存。
所以当你捡到别人的遗失物的时候,你需要尽速通知遗失人,或是报告给警察,同时
将该遗失物交给警察。如果是在机关或是公共场所等地,也可以向这些场所的管理人
报告,并将物品交给他们。
五、结论;
1.捡到东西要赶快拿去派出所给警察杯杯或通知掉东西的人(如果你知道是谁掉的话
)。
2.向警察提出侵占(遗失物)罪的告诉,不需要指明犯人是谁。(你知道的话,就去
找他拿了啊...)
3.如果提告之后,捡到东西的人其实没有犯侵占罪的话,检察官会以不起诉处分处理
的。至于版友提到的提到的通讯监察法修法等相关意见,应该只是警察容不容易找
到侵占的人,与提告是否合法等无关吧?
以上浅见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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