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陆海空军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讨论

楼主: design0606 (飛)   2024-10-22 09:19:54
今天看到八卦版讨论某个中年人说排长投降他就杀排长
就好奇翻了一下陆海空军刑法
看到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 18 条
1.意图利敌,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使部队缺乏兵器、弹药、粮食、被服或其他重要军用物品者。
好奇想问
如果职司采购武器的单位 放任被采购方延宕 或消极整备
使现役部队没枪没个装 无法有效执行战训任务
算不算是使部队缺乏兵器 被服或重要军品?
P.S不要说现在没军法 是军事审判法被废止 军刑法仍在 只是审理单位变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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