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ff23 (笔名苏温永(志火伟大ㄟ))》之铭言:
: 第二点:部分惩罚执行是否不纳入役期计算,这点基本上我是可以认同的,悔过
: 这件事情很慎重的去看待他,执行期间不纳役期计算应该没有执行上的难度。
从当过基层参一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实务上会很麻烦。
如果一个人被送进悔过室两个星期,但是这段时间不纳入役期,
那就会变成,一个阿兵哥的退伍日期,以及随之而来的:
要发多少薪饷,要放多少本岛/外岛休假,都会因为处分变动
也就是,可能一个兵退伍之前,退伍令都已经做好还盖钢印了,
这个月的饷册作业什么的也都弄完了,这些作业又得重来一次
然后悔过大概也就只是营级连级主官管可以给予的处分,但
上面这些作业,又往往需要通过更上一级单位的幕僚承办人,
反而可能会有些幕僚觉得,你们下面这些单位,就别送这些处分
别制造出一些麻烦的业务。
不过说不定这可以很有效避免洪仲丘事件,这样的规定,
搞不好会让大家很不想处分快要退伍的老兵。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