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甲兵遭战车砲塔重击死亡 连长涉过失致死罪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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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2022年12月28日〔记者叶永骞/屏东报导〕
屏东地检署侦办陆军第八军团装甲第五六四旅于111年7月21日进行“联勇操演”时,二兵全
若尧遭战车砲塔重击死亡案,承办检察官钟佩宇业侦结,认定胡姓连长未依规定使军事训练
役人员执行需具证照或签证之勤务,具有过失并导致全若尧死亡,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
第1项第5款、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死罪,然考量胡姓连长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经被害人
家属同意而予以缓起诉处分,以励自新。
检方指出,陆军第八军团装甲第五六四旅于111年7月21日,在屏东县恒春镇三军联训基地进
行“联勇操演”,当日上午8时10分许执行“主官装备检查暨妥善率鉴定”,时任该旅联兵
三营战二连上尉胡姓连长,明知军事训练役人员不可执行需具证照或签证之勤务,仍指派军
事训练役人员二兵全若尧等人从事鉴定前之战车保养工作,过程中车号军9-20349号战车因
砲塔电源异常,致砲塔瞬时大幅度作动上仰,全若尧背部遭砲尾环配重盘重压并卡住,虽经
在场同僚协力脱困并送医急救,但因肺脏撕裂伤、气血胸、胸背部压挫伤并左侧多处肋骨骨
折、第1及2胸椎骨折等伤重不治。
检察官认为,胡姓连长明知军事训练役人员不可执行需具证照或签证之勤务,二兵全若尧为
军事训练役人员,仅具步枪兵专长合格签证,竟核定执行协助鉴定勤务,致全若尧意外死亡
,显有过失,但虑及胡姓连长无前科,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并同意本署
予以被告缓起诉处分,被告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以启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