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这个问题,要先回到宪法架构
宪法20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以前只有义务役可以选,加上硬件设备不足的客观因素,所以最后解释是女子有生育天职
,期间诸多限制...略以
最后结论就是女性不用服兵役
但是,这是时代的产物,并且带有父权文化下,歧视女性的结论
在立委诸公及进步思想的努力下,兵跟役有了多种选择,诸如各式替代役,这些服役人力
也确实给予公务机关实质的帮助,显见文职人员也确实需要人力协助
与其将焦点放在女性当兵,或许更重要的是如何达到服役的公平,并且盱衡人力的配置与
需求
在少子化条件下,男子兵源逐渐匮乏,而偏乡亦有人力短少的情况。是否修正法令,取消
男性服替代役,限定一律担任义务兵,但替代役调整由女性担任。一来可以充足兵源,二
来维持各公务机关人力需求,最重要的是也完成了服役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