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尉军医欲提前退伍 确定须赔10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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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国防部纪姓上尉军官以“个人生涯规划”为由,申请提前退伍,但他仅完成7年多的专科医师训练即打算落跑,被国防部要求赔偿高达1043万元,他认为应仅赔偿306万元,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军医官对国家安全极为重要,因此有较高法定服役年限,其赔偿办法亦合理,判他败诉;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纪败诉确定。
纪姓上尉医官指出,2001年8月入伍就读国防医学院医学系101期,2008年7月1日毕业任官,依规定应服现役14年,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为止。他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到国军高雄总医院接受耳鼻喉科专科医师临床实务训练5年,完训归建后,志愿续服现役2年6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纪姓上尉说,因生涯规划因素,于2018年7月提出志愿提前退伍报告,却被要求依赔偿办法第3条及第5条等规定核算应赔偿新台币1043万多元,并要求签立自愿受强制执行还款切结书,他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规定不合理而拒签。
纪男表示,其申请提前退伍案,经国防部军医局召开申请志愿提前退伍人评会审议认为他签具自愿受强制执行还款切结书,与退赔办法规定不合,程序不完备,决议不受理其提前退伍案。他不服,提起诉愿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处分,准予他申请的退伍案。
纪男审理时主张,他是依据2001年度军事学校正期班专科联合招生简章报考,经考取后,与国防部军医局成立行政契约,当时并无服役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0款及第3项所定得志愿提前退伍等规定,亦无记载2019年以后招生简章记载的“未服满招生简章所定现役最少年限之赔偿规定”及“军费生就学服役志愿书”,若国防部军医局后来修正的简章及相关规定,应不得溯及适用。原处分以他“未签立自愿受强制执行还款切结书”直接驳回其提前退伍案并不合理。
他亦指出,退赔办法规定,要负担未服役役役期高达14倍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他担任军医期间,年薪虽达240万元,但受到国家栽培的7年期间,领取公费、津贴共200多万元,却必须赔偿多达14倍的赔偿金,其标准为何?已违反比例原则,他主张仅应赔偿306万元。
国防部军医局指出,依退赔办法规定,要求填具自愿受强制执行还款切结书,才能办理提前退伍,服役条例第15条则明订,未依招生简章服满役期提前退伍者,应予赔偿,此外,退赔办法的规定亦未违反比例原则,未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一切依法行事。
关于军医人员赔偿倍率的规定,是参考卫福部等机关培育公费医师制度,而且军医官身份特殊,服役役期也是当事人所能预期,退赔办法规定以“年”为倍数单位计算赔偿总金额,乃有所本。
国防部军医局认为,军医官对于国家安全极为重要,军医官提前退伍对部队带来的风险和影响,无法精确量化,考量军医官的收入及工作性质,若非以较高的退赔倍数赔偿金额,仅从培训成本计算赔偿金额,显然无法有效达到国家整体战力维护和部队性的公益目的,亦恐造成大量军医官出走,及军事医疗体系的崩解,不可不慎,故退赔办法有其合性及必要性。
军医局说明,纪男应服役役期为14年,总金额是3067万元,分科(专长)教育受训的役期为2年6月,应服役期月数为198个月(即16.5x12),其未服月数和应服役月数比率是0.34(67/198),因此计算应赔偿金额是1043万902元,一切于法有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纪男担任军医师的月薪约20万元,较其他军士官已属丰厚,且军医官有全年、全天候随时待命支援灾害、战时演训等工作特性,不应仅以训练成本做为赔偿金额,其退赔办法已考量公益因素在内,目的正当,也未违反平等原则,判纪男败诉。
纪男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北高行判决并无不当,今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