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免召标准

楼主: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12-03 16:43:0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32
民国 110 年 01 月 13 日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务点阅召集认定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兵役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动,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伤致无法行动,不能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内报到入营。
二、患有传染病防治法所定之传染病,接受治疗未满六个月或满六个月未痊愈。
三、召集期间正值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且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列管隔离、检疫或须自主
健康管理。
第 3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本人处理,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于召集期间为结婚登记,或预订宴客日期于召集期间或解除召集后七日内。
二、配偶妊娠之预产期于召集期间前后十四日内。
三、配偶于召集期间分娩、流产未满十四日或其预产期已过仍未分娩。
四、本人于召集期间妊娠、分娩未满半年或流产未满三个月。
五、养育未成年子女或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直系血亲尊亲属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须本人独自养育。
(二)养育未满二岁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满七岁子女。
(三)养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满七岁。
(四)子女未满四岁须本人哺(集)乳。
六、于召集期间内,须照顾患重大伤病之直系血亲、配偶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
七、直系血亲、配偶、直系姻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殡日止,正
值召集期间。
第 4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中等以上学校在校之学生,指就读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或专科学校之学生。但无修业年限者,不得申请免除本次召集。
第 5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民意代表,指立法委员、直辖市、县(市)议会议员及
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
第 6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因事赴国外,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国(境),确定无法于召集日前返国。
二、出国(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间。但公告召集日程后始排定之出国(境)观光旅游行程
,不得申请免除本次召集。
第 7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所定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航行国外,确定无法于召集日前返国。
二、已确定出航国外且航程日期正值召集期间。
第 8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七款所定有犯罪嫌疑在羁押中,或犯罪处徒刑在执行中,为召集
期间因案羁押中或执行徒刑、拘役。
第 9 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八款所定其他因特殊事由而无法应召,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天然灾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于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内报到,或因而造
成重大财产损失,正值重建期间。
二、本人与配偶或亲属同时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仅一人,同时接受召集,经择一免除本次召集。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数以上应征召在营或为各军事学校在学之学生。
(三)本人与配偶同时接受召集,经择一免除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营服役中。
三、因参加考试、训练、讲习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或私人机构举办之各种训练或讲习正值召集期间,未参加该训练或讲习,将影
响其工作权益。
(二)参加专科以上学校招生考试、公务人员考试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或教师甄试
,其考试前十日至考试日期正值召集期间。
(三)担任后备军人辅导组织辅导干部,须于召集期间执行召集事务。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于召集期间适逢原住民族委员会公告之岁时祭仪放假日期,且担
任祭典工作人员。
(五)担任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含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期在三个月以上之代
理教师。
(六)经常雇用员工数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业,有二人以上员工同时接受召集,有影响营
运之虞,经择定半数以下员工免除本次召集。
四、于召集期间无法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观察、勒戒、强制戒治或其他保安处分之裁判,或留置、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
人身自由之处分、裁判在执行中。
(二)参加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医疗机构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机关之戒治疗程。
五、其他经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及所属地区指挥部认定,无法接受召集之特殊情形。
符合前项第三款第六目之情形者,应由该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直辖市、县(市)后备
指挥部及服务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
第 10 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接获召集令后,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于召集
日三日前,填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及服务中心申请免除
本次召集。
前项申请未依期限或程序办理,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及服务中心得不予受理。但
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应通知申请人于召集日前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及服务中心,除有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情形,转呈国防
部后备指挥部及所属地区指挥部审核外,应于受理第一项申请翌日起三日内,予以核定或
驳回。但经通知补正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及服务中心对于未申请免除本次召集或申请遭驳回而未报到
者,得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事证资料,经查明有违反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之嫌疑,应函送司
法机关办理。
第 12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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