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新闻内容恕删
: 我想请问一下,
: 上列所述“自107年6月23日后入学的军士官,若服役满1年后无意愿继续服务,须透过赔
: 偿申请退伍”,
: 如果是107年6月23日前入学的志愿役不就无法适用本条款?
: 也就是说无法适用正常退场的
: 管道吗?
: 另外补充一下 这适用朔及既往吗?
107年6月23日是指“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款的生效日期吧?也就是
“任官服现役满一年提出申请,并经人事评审会审定。”
这个退伍条件的生效日期。
目前看来因应这部分法条修颁了
“军士官申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志愿申请退伍作业规定”及
“陆海空军军士官未服满最少服役年限志愿申请退伍赔偿办法”
等2个法规(后者目前还是草案)。
前者已经生效,国防法规查得到最新的规定。
后者,也就是原本新闻主要讨论的部分,
则还在法令预告的阶段。
第二次预告网址:http://bit.ly/2Pfv6lN。
查阅这些法条及规定都没有特别指出
107年6月23日前入学不适用的内容。
一来若要限制适用时间,
应该是以任官日起算比较合理;
而若是要限制适用时间,
6月23日是个奇怪的断点;
最后,这些法规的适用不会侵害到谁,
照理不存在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结论,应该是新闻语意的表达不明确,造成了误会。
当然我不是法学专才,若有错误的部分还请指教。
手机排版,有不通顺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