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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已过,你依旧没有提出最关键的证据,先前的作为亦不符合板规第四条之一,
整个过程与程序都在上面那篇公告的推嘘文中,完‧全‧公‧开。
那么,我就照规定走了
依据板规:
第四条之一(推嘘文删除与修改之禁止)
凡板友针对于本板所发表之文章下所为之推嘘文,除经该发表推嘘文之板友同意外,禁
止原发文者进行任何删除或修改,如已获得原发表者同意删除或修改,必须于文章开头
明确标注“已获得原推嘘文者(使用者ID)同意修改(删除)”之字样为证,如有板友因此
类行为而发生遭受侵害之情事,经其检附证据向板主检举,且由板主审视确实成立者,
初犯者水桶七日,再犯者水桶十四日,三犯者永久水桶,除将证据附于公告为证外,如
因此发生违法情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依法律途径解决。
奉送水桶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