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ndus (asd)》之铭言:
: 我表弟正在当兵
: 突然打电话给我 说长官要办他
: 缘由是他连上的军械士拿连长的枪在保养完后放在桌上
: 他就拿了插在腰间跑去隔壁连找认识的玩拿枪押人的游戏,我知道很低能
: 然后被不知道哪来的中校看见 说要办他
: 这很严重吗? 不过我想不出哪一个法条可以法办
: 还是长官只是吓吓他?
第 41 条
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而携带军用武器、弹药或其他直接供作战之军用物品
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犯之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犯前项前段之罪,于七十二小时内自首,并缴交所携带之物品者,减轻或
免除其刑;其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缴交所携带之物品者,减轻其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64 条
窃取或侵占军用武器或弹药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窃取或侵占第一项以外之军用物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第一项或第三项之罪,情节轻微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σ′▽‵)′▽‵)σ 哈哈哈哈~你看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