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剥夺涉案退伍军人退俸 罪及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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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13:04 联合晚报 记者洪哲政╱即时报导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上午审议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面对民
进党团提案修法增订新章,针对领有月退俸退役军人,只要涉犯刑法内乱、外患、渎职罪
章、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或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确定而未宣
告缓刑,将剥夺其终身俸。但国防部认为这项修法显然针对军人,未军公教一体适用,会
犯共谍罪者不会只有军人,且涉法者入刑后,剥夺退休俸,等于罪及需要退俸过活的妻小
,将造成反社会人格,建议应回归国安法版本。
国防部官员与朝野立委中午还在就相关草案进行研讨,各有主张,暂无定论,目前还在逐
条讨论中。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24条现行条文规定,“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发给退除给与:一、犯内乱、外患或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确定而未宣告
缓刑,或因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确定者。二、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规定,受撤职处分者。
但因过失或连带处分而撤职者,不在此限”。
民进党团则提案,“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发给退除给与:一、
犯刑法内乱、外患、渎职罪章、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或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判
处有期徒刑之刑确定而未宣告缓刑,或因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确定。二、依陆海空军惩
罚法规定,受撤职处分。但因过失或连带处分而撤职者,不在此限。禠夺公权终身者。丧
失或未具中华民国国籍。
民进党团增订第24条之1“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涉犯刑法渎职罪章、国家安全法、国家
机密保护法之罪未经停役,亦未经移付惩戒或提起弹劾者,于依本条例退伍除役后始经判
刑确定时,应依相关规定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