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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27
〔记者涂钜旻/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军人抚卹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将“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者”纳入“因公死亡”的范畴,因公“过劳死”的军职
人员,将可视为“因公死亡”,让遗族能获相关抚卹。
国民党立委江启臣于提案说明指出,长期慢性疲劳诱发猝死者,大多已有疾病存在,却不
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疲劳蓄积,例如长期加班工作,过于劳累,促发急性循环系统疾病
,这类疾病俗称“过劳死”,但非在执行勤务或在办公场所发病死亡者,抚卹实务判定上
易发生争议。
“公务人员抚卹法”早在九十九年已修正,将“过劳死”列为公务人员因公死亡事实之
一,这一次也透过“军人抚卹条例”的修法纳入。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卅一条第二项于一○二年修正,将人民公法“请求权”消
灭权利,自五年延长到十年,申请抚卹、请领各期抚卹金权利也属人民公法上请求权,因
此“军人抚卹条例”也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