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役转志愿役 不必再最少签4年
行政院会今通过国防部所提“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志愿士兵服役条例”修正
草案,为增加募兵诱因,新制拟松绑志愿士兵役期限制,若义务役士兵退伍后“签下去”
,再入营担任志愿士兵,可自行决定役期、增加弹性,不受原本“役期不得短于4年”规
定。
此外,草案也拟开放替代役男退役后可报考志愿士兵甄选。
过去规定志愿士兵服役期满申请继续留营服役,役期以“1年至3年”为一期。为保留弹性
、增加留营诱因,草案拟将役期改为“每期最长3年”,取消现行最少得服役1年之规定。
国防部在修法条文说明中指出,为开拓志愿役人力来源,弹性补充军队人力调节,参考美
、英、日等国,保留招募短期服役或假日兼职服役者再服现职的机制,因此取消最少得再
服役1年的限制。
国防部指出,为以循序渐进方式规划,草案中还是列出役期“以年为单位”,但有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事由时,经国防部核定,可以不足整年办理。
此外,过去志愿士兵养育3岁以下子女,必须服役满1年以上才能申请留职停薪,草案放宽
只要服役满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
http://udn.com/news/story/1/1644601
替代役退伍可以考志愿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