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挂] 105年退伍年资不得保留开始实施

楼主: 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   2016-03-26 00:33:55
※ 引述《yoyoleader (府城熟哥)》之铭言:
: 有没有法律高手解答一下这样的修正作为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或是信赖保护原则啊?
: 个人是觉得修正规定后产生的公众利益远不及所造成的权益侵害啦!
法律保留原则:或称积极之依法行政,乃规范行政机关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触法律,且须有法律之依据,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谓为某些重要之事项应由法律加以规范,不得迳行以命令为之。
法律优位原则:所谓法律优位原则,简而言之乃行政机关所制定之行政命令不得抵触法律,故又称消极之依法行政。成文法国家之直接法源,依“法源位阶理论”所述,大体可依宪法、法律、命令三位阶加以划分。
比例原则:是源自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型。当我们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违反宪法的疑虑时,就可以用比例原则来检验其是否违宪。若其可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即为合宪;反之,即为违宪。
传统的比例原则有三大派生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国家所采取者必须是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措施,又称“合目的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种措施均可达成目的,国家应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称“侵害最小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国家所采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和所欲达成之目的间应该有相当的平衡(两者不能显失均衡),亦即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过大的损失,又称“平衡原则”。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平等原则:是指相同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件则应为不同之处理,除有合理正当之事由外,否则不得为差别待遇。在各国和地区都被视为基本性法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乃在保护人民对于国家正当合理的信赖,人民因信赖特定行政行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时,不能因为嗣后行政行为之变更而影响人民之既得权益,使其遭受不可预见之损害。行政程序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信赖基础:即国家行为。
信赖表现: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
信赖值得保护:人民之诚实、正当,并斟酌公益。
无消极要件存在:例如无国家预先保留废止权利之情形。
军队中不是有法制官吗?
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
让负责制定法规的承办人去参考
为了限制少数人去钻漏洞
而去影响多数人的权益
只会造成反效果
作者: s0993569 (carolan)   2016-03-26 11:08:00
强制领退休金的意思?
楼主: 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   2016-03-26 11:35:00
意思是你要在服役中考上才能保留年资,可打1985询问或者国防部总机0223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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