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enonun (火星宇宙军扫地员)》之铭言:
: 转po
:
: 军网中105.3.22国防法规数据库中最新颁布
: 受文日期就是发布日期,也就是105.3.22
: 民网国防法规数据库还没公布
: 国防布罔顾军人转任公职的权益
: 违反大法官释字、法律位阶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 宪兵违法搜索的教训还没让国防部受到教训
: 又颁出这种长官的指示就是法律
: 陆海空军海巡的义务役和志愿役转任公职的军人年资都不能带过去公职年资会不会太跨
张
: 修正条文
:
:
: 左边是红色最新条文
: 转po
: 最新消息
: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给与发放作业规定
: 修改成
: 现职考取公职才能领取退除给与结算单,予以保留军职年资
: 修改理由
: 因领取退除给与结算单,因退伍再入营要求合并年资
: 实际情况
: 退伍选择退除给与结算单的人员要保留年资,会叫你签切结,退伍再入营不得合并年资
,
: 并要领取退伍金
: 不会改成退伍再入营不得合并年资就好了。
坦白讲小弟比较了一下该修正规定的修正理由与修正做法之间的因果关系,觉得这样修正
有因噎废食的感觉。
修正理由是为了避免有人钻漏洞,先申请结算单尔后再回役跳槽到爽单位加计退伍年资。
但是新规定修正后打击到了所有预划退伍后再考公职的志愿役之权益,逼大家必须在服役
期间考上公职才能申请年资结算。
有没有法律高手解答一下这样的修正作为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或是信赖保护原则啊?
个人是觉得修正规定后产生的公众利益远不及所造成的权益侵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