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hooldance (D.A.K.)》之铭言:
: 由于有督割案的前例,先保守的提出一些疑点.
: 1.依照宪令部的新闻稿,涉案人涉嫌的是赃物罪、妨害秘密罪.
: 但是这位涉案人是民人,加上是40年前的文件.
: 看不出来跟现在军中事务有何关联,会需要由宪令部直接出动宪兵办案,
: 而不交给检察官指挥办案.
虽然现在的风向出来说话可能被嘘
不过还是从法律层面让意见更周延一些
虽然公文是40年前签发的
但偷窃行为可能是后期
例如是在公文解密后未销毁、遭到流出或窃取
而如果是不当管道取得的公文 即便很早就偷到
但今年拿出来公开卖的话 还是涉及赃物罪或妨害秘密
例子有点像:在网络上卖一台政府60年代的公务车逾追诉期吗?
车子是40年前的没错
但得看你是在什么时候偷的?如果是去年才偷到的政府骨董公务车呢?
然后 就算是很早就偷到的骨董公务车 藏了3x年
在今年才拿出来卖
这样也不能说就一定超过追诉期
毕竟追诉是以发罪行为发生来算 不是以物品来算
不然骨董就可以随便偷不用管追诉期了
另外 追诉期不是司法警察说了算 是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来决定
司法警察其实没啥权力决定办或不办/放或不放 (例如微罪还是得办)
赃物罪追诉期是10年 窃盗罪10年或20年
: 2.志愿被搜索切结书是三小?
: 那以后就不需要搜索票好了,都直接让被搜索的涉案人"自愿"签名就ok了
刑事诉讼法还真的有一条自愿同意搜索
第131-1条
搜索,经受搜索人出于自愿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执行人员应出
示证件,并将其同意之意旨记载于笔录。
刑诉131-1是在民国90年1月经当时陈水扁总统修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