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军上重诉字第1、2、3第号之新闻稿
本院有关被告陈毅勋等人及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服台湾
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军重诉字第1、2、3号违反长官职责等上诉案
件,于今(9日)公告裁判主文,说明如下:
壹、主文
原判决关于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郭毓龙、萧志明、陈毅勋
、李念祖、宋浩群、罗济元、陈嘉祥、黄圣筌、李侑政、黄冠钧部分,均撤销。
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共同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私行拘禁,何江忠
、徐信正各处有期徒刑参年;刘延俊、陈以人各处有期徒刑贰年;范佐宪处有期徒刑贰年捌
月。
郭毓龙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私行拘禁,处有期徒刑参月;又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私
行拘禁,处有期徒刑陆月;应执行有期徒刑捌月。
萧志明、陈毅勋、李念祖、宋浩群、罗济元、陈嘉祥、黄圣筌、李侑政、黄冠钧均从事业务
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于死,萧志明、陈毅勋、李念祖各处有期徒刑陆月;宋浩群、罗
济元各处有期徒刑伍月;黄圣筌处有期徒刑肆月;陈嘉祥、李侑政、黄冠钧各处有期徒刑参
月;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陈嘉祥、李侑政、黄冠钧均
缓刑贰年。
沈威志无罪。
其他上诉驳回。
贰、理由
一、有罪理由:
娅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有罪理由: 猡何江忠、徐信正
、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于民国102年
6月间担任下述职务:何江忠为陆军542旅副旅长,负有协助旅长综理及督察全旅各项任务推
行,且为陆军542旅之资讯安全长;徐信正为陆军542旅旅部连连长,负有陆军542旅旅部连
人事、情报、作战、训练、后勤等相关事务规划与执行之责;刘延俊为陆军542旅旅部连副
连长,负有襄助连长执行该连人事、情报、作战、训练、后勤等相关事务之责,且为陆军
542旅旅部连之资讯安全长;范佐宪为陆军542旅旅部连之派代士官督导长,负有协助连队士
官管理及部队训练等相关事务之责;陈以人为陆军542旅旅部连三等士官长,负责协助该连
士官管理及人事科史政业务;均系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
例及陆海空军 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等法令,服务于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 职务权限之
公务员。
滩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认为洪仲丘于102年6月23日晚间7
时许,因资安违规被查获后态度不佳,且与宋昀燊同时遭查获,如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免于
受罚,将影响连上弟兄对渠等领导统御能力之观感,于 102年6月26日前达成决意将洪仲丘
、宋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之共识。
欢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于102年
6月27日,明知送禁闭(悔过)程序仍未完备,竟共同基于假借
职务上权力,以送禁闭(悔过)剥夺洪仲丘、宋昀燊2人人身自
由之犯意联络,为达树立军中长官领导统御威权之目的,而先后
有行为分担:
⑴徐信正知悉何江忠同意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送禁闭(悔过)之意
见后,即指示陆军542旅旅部连之排长即中尉尤钜于 102年6月7
日上午10时许,带领洪仲丘、宋昀燊2人至国军桃园总医院新竹
分院实施体检,陈以人为达使洪仲丘于退伍前受悔过惩罚之目的,
主动向徐信正表示,认识该院体检中心护士林筱萍,可帮忙了解体
检流程,并询问可否尽速取得体检报告事宜,以利惩处案完成,而
获徐信正同意;嗣陈以人询问范佐宪是否陪同前往国军桃园总医院
新竹分院,范佐宪同意陈以人之提议后,虽尚未批核士评会会议纪
录,即与陈以人2人外出,并于同(27)日上午11时10分许抵新
竹分院,由陈以人出面请托林筱萍能否帮忙尽速取得体检报告,林
筱萍答称“如果单位有需要,可以尽量帮忙服务”等语;同(27)
日下午4时30分许,陈以人再度拨打电话询问林筱萍,洪仲丘、
宋昀燊2人之体检报告是否已完成,林筱萍答复已完成,陈以人即
联系陆军第六军团人才招募小组新竹组黄斌伟上士前往领取,并于
同(27)日傍晚6时30分许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体检报告交
予该连安全士官陈昱丞下士转交予排长尤钜。
⑵何江忠于102年6月27日前往国防部联演中心开会,于同(27)日下午4时40分许,回程恰
与陆军269旅副旅长黄天任上校同车,又适黄天任收到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室长传送简
讯告知当日禁闭(悔过)室收容人员状况,何江忠听闻后为使洪仲丘7日悔过处分案,于102
年7月6日洪仲丘退伍前执行完毕,即向黄天任称自己旅上有1名快退伍之弟兄因携带照相手
机,明天可能要送禁闭,因过没几天就假日,距离连长所说下礼拜六那个兄弟要退伍的日期
,扣除六、日不收禁闭生刚好是7天,不是今(27日)天,就是明(28)天要送进去禁闭,
不然的话就会超过役期,询问黄天任目前有无空床位得以执行,黄天任回称尚有空位,何江
忠即不顾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惩处案仅经士评会决议,尚未召开人评会评议,送禁闭(悔
过)程序仍未完备,即基于副旅长之职权,以送禁闭(悔过)剥夺洪仲丘、宋昀燊2人人身
自由之方式,以达树立军中长官领导统御威权之目的,旋即于同(27)日下午4时43分许传
送内容为“有床位,明天(即28日)可以关了”之指示短信予徐信正,并于同(27)日下午
5时18分许再拨打电话给陆军542旅机步营营长连洪彰,请其转交徐信正接听,告知徐信正禁
闭(悔过)室已有空床位,接续于下午5时21分许致电陆军542旅参谋主任张治伟,请张治伟
转达陆军542旅人事科代理科长石永源协助管制呈转洪仲丘悔过执行案。
⑶徐信正于102年6月27日下午4时43分许,接获何江忠告知陆军269旅之禁闭(悔过)室尚
有床位,且指示明天要送进禁闭(悔过)室之短信,明知洪仲丘、宋昀燊之惩处案仅经士评
会决议,尚未召开人评会评议,为不违背副旅长之指示,且为使洪仲丘7日悔过处分案,于
102年7月6日洪仲丘退伍前执行完毕,仍不顾程序之欠缺,传短信予刘延俊、范佐宪、陈以
人等3人告知何江忠短信内容,并请渠等3人协助简芸芝处理洪仲丘及宋昀燊2人之惩处签呈
及附件,以符合副旅长指示明天(即28日)送洪仲丘进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执行悔过
处分;刘延俊亲自至连办公室协助,范佐宪、陈以人2人明知人事惩处签呈及其附件,非其
主管监督业务,仍催促简芸芝尽速处理,并连夜制作洪仲丘及宋昀燊2人之惩处签呈及附件
,何江忠并于27日深夜11时30分核章呈转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惩处签呈及附件,务必于隔
日(即28日),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送进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
垭被告郭毓龙有罪理由:
被告郭毓龙明知接收其他单位送请执行禁闭(悔过)处分之禁闭(悔过)生,应经旅长杨
方汉审核后始得收入其他单位之禁闭(悔过)生,且旅长杨方汉并于会议中重申须特别注意
此节;被告却图执行上便利,无视前开规定,于旅长杨方汉同意执行之前,即提前将叶镇宇
收入禁闭(悔过)室;就洪仲丘、宋昀燊二人部分,除明知执行文件内未检附人评会会议资
料,程序不合,却仍于旅长杨方汉批核同意执行之前,将洪仲丘、宋昀燊二人收入禁闭(悔
过)室。
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陈毅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黄冠钧及黄圣筌等9人
有罪理由:
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陈毅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黄冠钧及黄圣筌等9
人分别为禁闭室之室长、副室长、代理副室长及管理士;萧志明身为禁闭(悔过)室室长,
负有督导所属人员及禁闭(悔过)生管理、训练与戒护等工作,及依每周排定课表担任教官
并实施操课等职责;宋浩群于担任禁闭(悔过)室副室长期间,亦负有辅佐室长执行禁闭(
悔过)室之管理与戒护工作,督导所属人员及禁闭(悔过)生之管理、训练与戒护等工作,
及依每周排定课表担任代理教官实施操课等职责;罗济元于102年7月3日中午12 时代理副室
长期间,亦负有辅佐室长执行禁闭(悔过)室之管理与戒护工作,督导所属人员及禁闭(悔
过)生之管理、训练与戒护等工作,及依每周排定课表担任代理教官实施操课等职责;陈毅
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黄冠钧、黄圣筌于担任禁闭(悔过)室管理士期间,负有禁
闭(悔过)生之管理、训练、教育与戒护等工作之职责;渠等在勤期间,应随时注意禁闭(
悔过)生有无高危险群人员及其状况,加强注意其训练辅导,且应随时注意天候温、湿度变
化,强制水分补充、避免室外日照操课,并应考虑调整操课内容、服装与场地,且于下达任
务工作之同时,必须下达与任务有关之安全规定,并随时留意体察每位禁闭(悔过)生之身
体状况,有无操练过度身体不堪负荷情形,竟疏于注意悔过生洪仲丘自102年7月1日早上起
,因未获适度休息,身体负荷超量,疲劳累积,体力日渐流失,在操作基本教练时,已明显
不支,且又疏于注意,悬挂在禁闭(悔过)室外待命班之空地前之旗帜,调整操课内容、服
装与场地,而持续要求洪仲丘操作,已不能负荷高度消耗体能之基本教练及体能训练等课目
,各有应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导致本件憾事发生。
二、有罪量刑理由:
猡按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对人民而言,具双面性,一方面系个人及社会赖以存续的条件,
另方面对于人民自由的行使构成威胁。因此,如何使个人自由免于国家公权力威胁,即是宪
法基本权利功能所在,其中人身自由的保障,特别是透过“正当法律程序”(by due
process of law)予以保障,即为人民行使诸多自由权利首要课题。人身自由权,乃人民身
体自由活动之权利,为享受一切权利之起点,系属人民与生俱来之“自然权”;为最重要之
人民基本权利,为一切自由之所本,倘人身自由未能获得严谨之保护,则其他一切言论、宗
教、集会及结社等自由何有实现之可能!现今社会,政府一切行政作为,都应依法行政,尤
其涉及对人身自由干预最为严厉之逮捕、拘禁,更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但不可否认仍有些
许阳光照不到的地方,这个社会仍有偏执的,且具有权限之公务员存在,仍存有“或然性极
低的滥行逮捕、拘禁之危险”。事实上,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乃取决于对正当程序的坚持
与实践;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随着社会开放,民主法治观念发达,亦已瓦解,军人乃
穿着制服的公民,虽对国家负有特别的军事任务,惟其公民身分并未改变,其基本人权同受
保障。又为严肃军纪,对于违规之军人,施以惩处时,若同时亦侵犯军人之基本人权时,更
应求取平衡,重视正当程序之保障。
滩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部分:
爰审酌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本应知悉核定悔过、禁闭
处分形同囚禁个人人身自由,当谨慎为之;被告何江忠身为副旅长,竟为树立军中长官领导
统御威权之目的,不顾程序之欠缺,强力催办本件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惩处案;而陆军542
旅旅部连之干部含连长徐信正、副连长刘延俊、派代士官督导长范佐宪、士官长陈以人等4
人仅因认违规人员犯后态度不佳,且为避免2人同时查获,如1人退伍在即免于受罚,将影响
连上弟兄对渠等领导统御能力之观感,即决意将违规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且
为能于102年7月6日洪仲丘退伍前7日悔过处分案执行完毕,除由陈以人请托护士林筱萍帮忙
,使本来一星期始能取得的体检表半日内取得,又找副旅长何江忠询问陆军269旅副旅长禁
闭(悔过)室有无床位,于102年2月27日下午4时43分,确定有床位及体检完成可取得体检
表后,为能在禁闭(悔过)室于星期六、日不收禁闭(悔过)生之前1日(即102年6月28日
),将洪仲丘送进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明知尚未召开人评会评议,程序未完备,即
连夜制作洪仲丘及宋昀燊2人之惩处签呈及附件,过程中范佐宪、陈以人更不断促使完成本
件惩处,何江忠并于27日深夜11时30分核章呈转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惩处签呈及附件,务
必于隔日(即28日),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送进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造成本件惩处
案程序严重违失,为了贯彻长官意志,严重侵害人权;并考量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
、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各该犯意滋生缘由、行为手段方式,且各饰词避重就轻,各被告参
与程度的高低,事后又未见悔悟,对被害人所造成之损害及对于人权之负面影响程度等一切
情状,就被告何江忠、徐信正部分,各量处有期徒刑3年,就被告刘延俊、陈以人部分,各
量处有期徒
刑2年,就被告范佐宪部分,量处有期徒刑2年8月,以资惩戒。
滩被告郭毓龙部分:
爰审酌被告郭毓龙身为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宪兵官,对于接收其他单位送请执行禁闭
(悔过)处分之禁闭(悔过)生,负有第一线审查之义务,而亦知悉须经旅长杨方汉审核后
始得收入其他单位之禁闭(悔过)生,且旅长杨方汉并于会议中重申须特别注意此节,然被
告却图执行上便利,竟无视前开规定,于旅长杨方汉同意执行之前,即提前将叶镇宇收入禁
闭(悔过)室;就洪仲丘、宋昀燊二人部分,除明 知执行文件内未检附人评会会议资料,
程序不合,却仍于旅长杨方汉批核同意执行之前,将洪仲丘、宋昀燊二人收入禁闭(悔过)
室,被告所为诚属不该;又审酌被告图执行上便利之犯意,行为手段方式,犯后饰词避重就
轻,未见悔悟,对被害人所造成之损害及对于人权之负面影响程度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有
期徒刑3月、6月,并定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
欢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陈毅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黄冠钧及黄圣筌等9
人部分:
⑴按设立禁闭(悔过)室在训悔违犯军纪之士官兵,强化心辅与教化效果,发挥惩戒功能
,使禁闭(悔过)人员得以改过迁善,部队之管理迈向正常化,达到严肃军纪之目的。本案
发生时,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之权责单位,原应依陆军第六军团指挥部所颁发禁闭(
悔过)室管理规定及国防部陆军司令部所颁内部管理实施计画附件7禁闭室管理实施规定,
甄选符合资格之官兵实质参加军团讲习,完成合格签证,始能担任管理士,并且需参加职前
讲习及重叠见习,禁闭(悔过)生教育训练之课表,则需由联兵旅级以上单位作战 训练部
门订定。本案审理中发现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陈毅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
、黄冠钧及黄圣筌等9人,分别获派担任陆军269旅禁闭室室长、副室长、管理士 ,未见其等
曾受实质讲习训练,亦未具上开规定之级职资格,陆军269旅禁闭室由何人督导之权责亦属
不明,禁闭(悔过)室成为军方执行人身自由禁锢的阴暗角落。
⑵爰审酌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陈毅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黄冠钧及黄
圣筌等9人分别为禁闭室之室长、副室长、代理副室长及管理士;渠等于在勤期间,应随时
注意禁闭(悔过)生有无高危险群人员及其状况,加强注意其训练辅导,且应随时注意天候
温、湿度变化,强制水分补充、避免室外日照操课,并应考虑调整操课内容、服装与场地,
且于下达任务工作之同时,必须下达与任务有关之安全规定,并随时留意体察每位禁闭(悔
过)生之身体状况,有无操练过度身体不堪负荷情形,竟疏于注意悔过生洪仲丘自102年7月
1日早上起,因未获适度休息,身体负荷超量,疲劳累积,体力日渐流失,在操作基本教练
时,已明显不支,且又疏于注意悬挂在禁闭(悔过)室外待命班之空地前之旗帜,调整操课
内容、服装与场地,而持续要求洪仲丘操作,已不能负荷高度消耗体能之基本教练及体能训
练等课目,各有应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导致本件憾事发生,对于被害者家属产生难以回
复之莫大伤痛;兼衡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陈毅勋、陈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黄
冠钧及黄圣筌等9人均无前科,以及渠等担任之职务,过失责任之轻重,事后有无与被害人
家属和解;暨考量被告等人服役之陆军269旅禁闭(悔过)室,未依禁闭室管理实施规定,
对禁闭(悔过)生实施体能鉴测,并依其体能及身体状况于禁闭期间施予不同训练,且禁闭
(悔过)室设置不当,管理人员资格不符,管理人员未依规定训练,如上所述,此系制度本
身设计失当及国防部等相关单位对禁闭(悔过)室督导失能所致,该等单位应负更大责任等
一切情状,就被告萧志明、陈毅勋、李念祖等3人各处有期徒刑6月,就被告宋浩群、罗济元
2人各处有期徒刑5月、就被告黄圣筌处有期徒刑4月、就被告陈嘉祥、李侑政、黄冠钧等3人
各处有期徒刑3月;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以资惩戒。
末查,被告陈嘉祥、李侑政、黄冠钧等3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告陈嘉祥、李侑政
、黄冠钧等3人并无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3份附卷足凭;本院认被告陈嘉祥、李侑政
、黄冠钧等3人因一时失虑致罹刑典,经此侦审程序,当知所警惕,慎重行事,而无再犯之
虞,本院认为上开对被告陈嘉祥、李侑政、黄冠钧等3人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被
告陈嘉祥、李侑政、黄冠钧等3人爰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
。
三、无罪部分:
(一)、被告沈威志部分:
猡国军资通安全奖惩规定对于义务役士官得否施以悔过处分一节,规范并非明确,致生疑
义,不但基层单位官兵无所适从,连国防部陆军司令部通信电子资讯处、国防部陆军司令部
、国防部宪兵司令部、陆军第六军团指挥部等高阶专业单位,亦对相关法条文义产生普遍性
误解。被告沈威志核批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公文,虽有查证相
关法规正确见解之义务;惟因被告沈威志先前曾接触士官违反资安规定,得施以悔过处分之
资讯,被告沈威志未进一步查阅相关法条,有疏失之处,然并无足够证据可证明被告沈威志
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惩罚系出于之直接故意,或认被告沈威志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
外之惩罚并不违背其本意,而推认被告沈威志系基于不确定之故意而为该举动;本件既无从
认定被告沈威志具有希望或容任发生之“意欲”要素,即无法评价被告沈威志所为合于陆海
空军刑法第45 条第2项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惩罚罪之要件。是被告沈威志核批洪仲丘
悔过惩罚案签呈,与陆海空军刑法第45条 第2项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惩罚罪之构成
要件,并不该当。
滩被告沈威志于102年6月28日核批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公文
前,并无证据足认其有因洪仲丘资安违规被查获后态度不佳,且与宋昀燊同时查获,如仅因
洪仲丘退伍在即免于受罚,将影响连上弟兄对渠等领导统御能力之观感,而与被告何江忠、
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人达成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
惩处之共识:共同被告何江忠于侦查及原审曾称:洪仲丘、宋昀燊二员之惩处案,未曾向被
告沈威志报告,被告沈威志亦未曾谈论本件惩处案,或对其有指示;被告沈威志系102年6月
28日上午7时批示洪仲丘悔过案时,方知有洪仲丘悔过案;再证人徐信正于侦查中亦证称从6
月23日晚间洪仲丘被查获违规后,至同月28日上午被告沈威志批示洪仲丘悔过惩处案期间,
均未曾接获被告沈威志有关本案之任何指示。另证人即陆军第269旅少校人事官戴子伟侦查
中亦证称被告沈威志对本件惩处案没跟其联系过或下任何指示。又依举证分配之法则,对于
被告之成罪事项,应由检察官负举证义务;本件被告沈威志于102年6月28日核批洪仲丘、宋
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公文前,就被告沈威志是否认为洪仲丘因资安违规被
查获后态度不佳,且与宋昀燊同时查获,如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免于受罚,将影响连上弟兄
对渠等领导统御能力之观感,而与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人达成
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共识一节,检察官未指出任何积极事证
以实其说。亦即将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卷内并无足够证据证
明被告沈威志与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人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
。综上,在别无其他积极事证可为佐稽之情形下,尚难仅依被告沈威志曾于102年6月27日22
时34分及35分许接获洪仲丘误传之求援短信,而于102年6月28日7时许,核批洪仲丘等2人禁
闭(悔过)惩罚案签呈,即认被告沈威志主观上具私行拘禁之之直接故意,或认被告沈威志
对洪仲丘等2人施以禁闭(悔过)之惩罚并不违背其本意,而推认被告沈威志系基于不确定
之故意而为该举动;而被告沈威志未详加查证求救短信及详阅洪仲丘等2人禁闭(悔过)惩
罚案签呈内涵(说明栏二、误载经连人评会决议予以禁闭7日处分,实际上仅召开士评会,
未召开人评会,程序未符规定),或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嫌疑,然刑法第302
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并无处罚过失犯之规定,自亦不能论以该罪之过失犯罪。另告诉人于
本院主张被告沈威志可能涉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惟送禁闭(悔过)均会实施体能训练
,然此种体能训练本为训练禁闭(悔过)人员之体魄所需,除非有其他积极事证足证被告有
伤害犯行,不得仅以洪仲丘于禁闭(悔过)室实施训练,即认有身体健康法益之侵害,并予
指明。
欢被告沈威志就洪仲丘在陆军269旅所设置之禁闭(悔过)室内何时、何场所接受何种方
式及强度之训练,均无所悉;且陆军269旅未依禁闭(悔过)室管理规定对禁闭(悔过)人
员实施体能鉴测,并依其体能及身体状况于禁闭期间施予不同程度之训练,亦无从置喙;另
当时天候状况及陆军269 旅禁闭(悔过)室未依危险系数调整操课内容、场地及服装,被告
沈威志亦无从预知,足见被告沈威志无从认识或预见洪仲丘有过度操练会发生运动型中暑最
终导致死亡结果之情事发生;亦难认被告沈威志于102年6月28日核批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
送禁闭(悔过)室执行惩处公文与洪仲丘于禁闭(悔过)室体能操练过程中暑而导致死亡有
相当因果关系。综上,不论过失致死、私行拘禁致死或伤害致死,被告沈威志均无从预见,
故被害人洪仲丘因体能不堪负荷而引发运动型中暑死亡,与被告沈威志批核公文之行为并无
相当因果关系。
权被告沈威志未详加查证求救短信及详阅洪仲丘等2人禁闭(悔过)惩罚案签呈内涵(说
明栏二、误载经连人评会决议予以禁闭7日处分,实际上仅召开士评会,未召开人评会,程
序未符规定),有行政疏失之处,惟此部分,应由相关单位查处,非本院所得审究,并予指
明。
(二)、被告张丰政及侯孟南部分(上诉驳回部分):
依鉴定人意见洪仲丘于102年7月1日起,始明显出现体力不支,而被告张丰政及侯孟南2
人于102年7月1日至3日期间,并无执行勤务,既未在勤,难认有过失。
四、被告陈毅勋所为不构成陆海空军刑法第44条凌虐部属罪:
“加强型伏地挺身”,属合于规定之辅助训练项目,并非被告陈毅勋自编之项目;禁闭
(悔过)生林政彦及刘嘉翔反应身体不适,被告陈毅勋并无命林政彦及刘嘉翔2人施作“加
强型伏地挺身”;另被告命洪仲丘、郑舒键、宋昀燊、游鸿元等4人均施作“加强型伏地挺
身”,并非单独对洪仲丘命令施作,显见被告陈毅勋对全体禁闭(悔过)生并无个别性,且
一旦禁闭生有反应身体不适,即对该禁闭(悔过)生调整操课课目,从而,本件依调查所得
证据,其证明程度仍未达于可排除合理之怀疑而形成被告陈毅勋有凌虐部属之法律上确信之
程度,此外复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认被告陈毅勋有凌虐犯行。另本件被告陈毅勋未留意体察洪
仲丘之身体状况,已呈现不堪负荷情形,仍命洪仲丘施作“加强型伏地挺身”,此部分如前
所述,涉有过失致死犯行;惟被告陈毅勋主观上并无凌虐之意思,其行为尚与陆海空军刑法
第44条凌虐部属罪之构成要件,并不该当。
五、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陈以人等5人行为⑴与陆海空军刑法第45条第2
项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惩罚罪之构成要件,并不该当(理由同被告沈威志无罪部分:
理由猡)。⑵与被害人洪仲丘因体能不堪负荷而引发运动型中暑死亡之结果间,不具有相当
因果关系(理由同被告沈威志无罪部分:理由欢)。
参: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苏素娥、 陪席法官郑水铨、受命法官梁耀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