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事件有没有适用职安卫法,若有?国防部可能会有职灾补偿与职灾赔
: 偿的“连带”责任,若适用旧法,国防部只剩负责职灾补偿的连带责任。
: 2.职灾补偿有劳保可以解决,职灾赔偿,就得考虑国防部有无责任(有无违
: 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致承揽人所雇劳工发生职业灾害)。
: 以本案为例,就得查查国防部有没有违反职安卫法或其他安全卫生的规定
: ,导致这三位劳工被烧伤。若国防部有违反,当然就得赔偿,若是承揽人
: 自己的因素(或是劳工本身),当然就不用赔偿。
: 3.若新法适用,国防部最重要、能不能撇清责任的,在于有没有做到职安卫
: 法的第26条(事前的危害告知),第27条(协议组织等等)。
: 当然,第27条也可以指定由承揽人来负责,国防部就不用负责了,再做好
: 事前的危害告知,国防部应该很难再负上什么赔偿责任。
问了北检所的老师
原事业单位是陆军司令部(合约签约单位)
北弹库因为提供场地是相关事业单位
正大是承揽商
中科院是担任监工的角色
这件事情是职灾无误,另外问题在于
1.合约有没有定要怎么检查厂商,如果没有明定,那就各自表述
但是当初签合约的人应该没事,反正都是赔纳税人的钱
2.陆军要负连带责任无误,但是问题是陆军的代表人是陆军司令
但在本案中,他不是顾主。
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
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也就是陆勤部指挥官或弹药处处长,但是如果这二个人有聪明的开过会
把这个案分给下级单位,也就是三支部北弹库的话...
那库长就GG,当然同理可证,库长如果也下授给湳湖库的话...
吓吓,那分库长就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