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生效日?
http://0rz.tw/p0C0Q
本法 102.07.03 修正之第 7~9、11、13~15、31 条条文定自中华民国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其余修正条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个人想法:
这件事发生在上个月,职业安全卫生法应该还没生效,有没有适用,不太
清楚。
二、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5条。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5条:http://0rz.tw/0ZOqY
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时,其承揽人就承揽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
任;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负连带责任。再承揽者亦同
。
原事业单位违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致承揽人所雇劳工发生职业灾
害时,与承揽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再承揽者亦同。
个人想法:
1.第一项规定(标黄字部分),与旧法相同,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国防部)
将工程发包出去后,承揽人(得标厂商)就必须负上职安卫法中,所有写
到有关雇主的责任,国防部就不再负责法律中有关雇主的责任。换句话说
,所有有关“雇主”的责任,是由承揽人负责,并非国防部。
然原事业单位(国防部)仍然要针对“职业灾害补偿”与承揽人(得标厂
商)负连带责任。
那什么是“职业灾害补偿”? http://0rz.tw/NbREp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予以补偿。
但除非承揽人没有帮员工投保劳保,否则这部分的责任,劳保就能解决。
承揽人都解决了,国防部应该也没什么连带责任可以负责的。
第1点提的是国防部针对“职灾补偿”的责任。
2.第二项规定(标红字部分),是新规定,旧法中没有,若国防部违反本法
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导致承揽人所雇劳工发生职灾,就要负上“职灾赔
偿”的责任。
换句话说,国防部没有违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是不用负上“职灾
赔偿”的责任的;
再退一步说,就算国防部违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但不是导致承揽
人所雇劳工发生职灾的原因,也不用负上“职灾赔偿”的责任。
第2点提的是国防部针对“职灾赔偿”的责任。
结论:
1.本次事件有没有适用职安卫法,若有?国防部可能会有职灾补偿与职灾赔
偿的“连带”责任,若适用旧法,国防部只剩负责职灾补偿的连带责任。
2.职灾补偿有劳保可以解决,职灾赔偿,就得考虑国防部有无责任(有无违
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致承揽人所雇劳工发生职业灾害)。
以本案为例,就得查查国防部有没有违反职安卫法或其他安全卫生的规定
,导致这三位劳工被烧伤。若国防部有违反,当然就得赔偿,若是承揽人
自己的因素(或是劳工本身),当然就不用赔偿。
3.若新法适用,国防部最重要、能不能撇清责任的,在于有没有做到职安卫
法的第26条(事前的危害告知),第27条(协议组织等等)。
当然,第27条也可以指定由承揽人来负责,国防部就不用负责了,再做好
事前的危害告知,国防部应该很难再负上什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