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军第六军团第三地区支援指挥部少将指挥官吴庆昌今天上午十时许,来到三总探视张志
: 伟,没想到一到场吴就表示,“你们都说我没有来等话语”听闻此话后妹妹张靖节感到怒
: 不可遏,当场质疑吴到底有没有诚意来探视慰问家属解决问题,但吴庆昌则回应军方只是
: 提供场地给厂商施作工程,后果应该交由厂商负责,更烙下一句“你知道我有来就好”甩
: 头离开。
: 双方与会后吴荣轩欲与家属握手示意,不过遭到拒绝;对于军方一昧将责任归咎于厂商,
: 张靖节表示绝对不会妥协,目前已经协商另外两位身在嘉义的家属,将对国防部提起告诉
: ,并且不排除亲自到国防部前抗议以示不满。
三支部也,明明就有工安人员,是不用跟指挥官说明一下职安法吗?
还是指挥官太无知呢?
最好是外包给厂商后都不用负责啦,家属快点去告。
告之前,先去劳检所告啦,比法院还快,马上让地支部先吃罚单。
法规名称 :
职业安全卫生法 (民国 102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地支部不用负责?
第 25 条
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时,其承揽人就承揽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
任;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负连带责任。再承揽者亦同
原事业单位违反本法或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致承揽人所雇劳工发生职业灾
害时,与承揽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再承揽者亦同。
第 37 条
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灾害,雇主应即采取必要之急救、抢救等措施
,并会同劳工代表实施调查、分析及作成纪录。
事业单位劳动场所发生下列职业灾害之一者,雇主应于八小时内通报劳动
检查机构:
一、发生死亡灾害。
第 五 章 罚则
第 40 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或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致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
一款之灾害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
下罚金。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负责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前项之罚金。
指挥官和弹库库长就是负责人,他就是那个要被判三年的人,还以为自己没事?
什么?国军不适用职安法?
旧法(劳安法)适用范围以正面表列,农、林、渔、牧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燃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餐旅业、机械设备租赁业、
环境卫生服务业、大众传播业、医疗保健服务业、修理服务业、洗染业、国防事业等。
新法(职安法)则扩大适用范围至各业,
包括自营作业者及其他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或监督从事劳动之人员。
受保障的人数将从现行的670万人增加到1,067万人,更可进一步扩及至派遣人员的保障。
地支部后勤部队在旧法就适用了,新法也是...
家属快去劳动部检举,看看他在被法院判刑后还会不会以为自己不用负责...
对了,先交罚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