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军旅板板规管理及实施办法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4-05-28 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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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卸责中■■■□□进度60%) 看板: L_HappyLivin
标题: Fw: [公告] 军旅板板规管理及实施办法
时间: Wed May 28 00:29:4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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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nx (老V) 看板: Militarylife
标题: [公告] 军旅板板规管理及实施办法(草案)
时间: Sun Nov 21 14:15:29 2010
军旅板板规管理及实施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订定之依据)
 本实施办法系依据 PTT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及参考军旅板自由言论与纪律之民
情订定之。
第二条(适用之范围)
 本实施办法于在 PTT军旅板领域内,适用之。
第三条(定义)
 本板板规名词定义如下:
一、板 友:系指于 PTT站内,使用 PTT所赋予权限,进行发表、转贴、推嘘之
帐号。
  二、板 主:系指于 PTT站内,使用 PTT所赋予权限,进行发表、转贴、推嘘、
管理、奖励及惩处之帐号。
三、欢乐文章:系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规赋予之权限,发表、转贴、推
嘘,使看板产生欢乐气氛之文章。
四、争议文章:系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规赋予之权限,发表、转贴、推
嘘,使看板引起争议或后续法律诉讼之文章。
  五、个案警告:系指板主以(依) PTT站规赋予之权限,采公告之型式警告违规板
友之行为。
六、删文劣退:系指板主以(依) PTT站规赋予之权限,删除板友之文章并给予板
友负面评价之行为。
七、永久水桶:系指板主以(依) PTT站规赋予之权限,给予板友20年(7300天)禁
止于军旅板发表文章/推嘘文之行为。
八、违规检举:系指军旅板发生违反板规规范或违规之情事时,板主及板友得视需
要以赋予之权限向组务板提出检举之行为。
九、专案处理:系指军旅板发生违反板规规范或违规之情事时,板主得视情况以赋
予之权限执行专案处理之方式,锁定原作者发表之文章、修改文章
标题为[专案],避免原作者删除、编辑文章,收入精华区并宣导、
降低板友后续之舆论效应。
第二章、板主权限
第四条(板主之定义)
 本文所指之板主产生方式为经由板友推选且登记参选并发表竞选文宣,经多数板友票
选或板主群讨论而当选/遴选之帐号。
第五条(板主之权限)
 板主得依PTT管理方所赋予之权限,进行发表、转贴、推/嘘、管理、奖励及惩处。
第六条(板主主观裁决权)
如有争议及模糊事项者,得由本办法赋予板主之权利主观裁决之。
第三章、板友权限
第七条(板友之定义)
本文所指之板友产生方式为经由 PTT管理方认可之注册资料且符合本板规定而申请之
帐号。
第八条(板友之权限)
板友得使用 PTT所赋予权限,进行发表、转贴、推/嘘等功能。
第九条(提起抗告)
对于不服板主之管理行为者之板友,得向组务板提出对其管理行为之抗告。
第十条(板主罢免之提出)
板主若发生争议情事或舆论谴责时,板友得依 PTT站规罢免机制执行之。
第四章、赏 则
第十一条(奖励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4:16:00
黄色文字为与八月十六日所发布的现行版本不同之处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4:17:00
有劳板主与板友们协助校正,待有共识后则于12月中旬正式发布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4:21:00
永久水桶的定义 系参考现行PTT的水桶定义重新修正
作者: cvl (浑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5:10:00
版主没有写到转文的限制喔~我看错了,果然生病的人不适合看文章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5:10:00
第五章第五条 or其他?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5:11:00
喔喔 保重哇
作者: cvl (浑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5:11:00
不过没有写到别人转我们的文章怎么处置耶
作者: cvl (浑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5:13:00
之前不是有凤凰乱转我的文章,也没有经过我的允许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5:18:00
喔~我再讨论一下~
作者: fogflower (雾里看花)   2014-01-21 15:27:00
转文的话,应该是要追究他的责任
作者: fogflower (雾里看花)   2014-01-21 15:31:00
除了请该版版主协助删文之外,也应该要将帐号永久水桶
作者: bbyear (今朝有酒今朝醉)   2014-01-21 15:32:00
作者: cvl (浑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6:11:00
可是版主之前也没有把乱转我的文的人永久水桶呀,可以申诉吗?
作者: fogflower (雾里看花)   2014-01-21 16:14:00
当时法无明文,不可追溯,只可于本次修订时增加条文
作者: lukelu (阿鲁米)   2014-01-21 19:11:00
第四条第一点跟第二点怪怪的,看来可以解读成蓄意的就不罚
作者: lukelu (阿鲁米)   2014-01-21 19:12:00
建议把"非蓄意"改为"蓄意或非蓄意"
作者: lukelu (阿鲁米)   2014-01-21 19:24:00
抱歉我指的是第十六条...
作者: vinx (老V)   2014-02-13 19:13:00
今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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