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到后面感觉推文都在扯一些奇怪的东西,梳理一下重发一次,先跟推文的版友道歉
首先要说明,中华民国的公务员是一种媲美神圣泰拉内务部的存在,他们需要明确的法源依据来进行行政作业
要他们逾越职权捏一张不存在的表格并特地搞事的机率不高,但也不是可能,搞不好就是好心办坏事或政治敏感度不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赋予教育部的职责
●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
○ 最后更新日期 2019.06.19
◎ 第 9 条
中央各机关主管之动员准备方案,区分如下:
节略
一、精神动员准备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动员准备方案:由内政部主管。
节略
八、军事动员准备方案:由国防部主管。
◎ 第 14 条
节略
2. 为结合学校教育增进国防知识,
教育部应订定各级学校全民国防教育课程之相关办法。
节略
理论上,经《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明确赋予教育部的只有国防课程
同时依照全民防卫动员署的正式说法,教育部以国防教育为主要
● 全民国防精神教育分类计画:
◎ 业管部会:教育部
○ 计画重点:
推动全民国防教育与多元教学,增进师生国防知能及全民防卫意识,
凝聚民心士气及培养师生错假讯息辨识能力等。
另,高级中学(高中)的民防造册工作早已停止办理
●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停止办理“全民防卫动员资讯整合系统”建置...
◎ 公告日期 2023.03.03
○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065F38E1FB387862
基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防护团编组教育演习及服勤办法》造册登记之需求已废止,不会再由教育部执行造册作业
但是,有版友查询到相关文件放在学校网站,而且不少
◎ 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级中学114年度参加学校青年服勤(含个资提供)意愿书
合理的解释,就如公告文件中教育部所引用的《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部分条文
◎ 第 6 条
动员计画区分为动员准备纲领、动员准备方案、动员准备分类计画、
动员准备执行计画,其内容如下:
一、动员准备纲领:以国防战略目标为指导原则,配合国军全般战略构想,
统筹策划全国人力、物力、财力及科技等动员能量,以备平时支援灾害防救,
战时支援军事作战,及兼顾民生需求。
二、动员准备方案:针对各种动员特性,结合各该机关之施政计画,
依动员准备纲领之规划,确定年度主要需求项目,实施统筹分配,
以律定各分类计画应行规范事项。
三、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依据动员准备方案,
确定各机关实施作业范围与预期配合达成目标,以适应动员实施阶段需要。
四、动员准备执行计画:依据动员准备分类计画,
确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规范紧急危难及备战资源转供应变等措施。
◎ 第 7 条
行政院为统筹办理动员准备事项,设行政院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
(以下简称行政院动员会报),其任务如下:
节略
四、各项动员准备方案之审议与核定。
五、行政动员准备支援军事动员准备之政军协调。
六、各级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及全民战力综合协调组织之协调、指导。
节略
同时参阅更前面的法条,关于两类动员准备
◎第 5 条
动员准备区分为行政动员准备及军事动员准备,其执行机关如下:
一、行政动员准备:由中央各机关及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执行。
二、军事动员准备:由国防部负责执行,中央各机关配合办理。
与定义动员阶段的第二条
◎ 第 2 条
动员区分阶段如下:
一、动员准备阶段:指平时实施动员准备时期。
二、动员实施阶段:指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或紧急危难时,
总统依宪法发布紧急命令,实施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时期。
截至目前并未超出施行细则中所谓“动员准备”的定义
●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施行细则
○ 最后更新日期 2018.04.11
◎ 第 2 条
本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之行政动员准备,
指精神、人力、物资经济、财力、交通、卫生、科技等动员准备。
合理的推断是教育部基于《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施行细则》拟定前置准备计画
但全动法第 6 条与第 7 条的用字很容易招致误会,尤其国防、支援军事相关字眼关键字很容易让特定媒体化身感度三千倍的对魔忍
同时新闻中的表格也有些问题,表单发文单位与受文者不合逻辑,理论上应由教育部相关承办人发文给学校,然后由未废除之教官室(或军训室)或学务处直接承办业务,由班级导师实际经手并负责制作表格有些诡异
就算是中山女中网站的表单,合理也应由学生与法定代理人填写用印后迳直交回给学校承办科室执行后续制表作业,这是个资范畴的敏感文件,没有班导会愿意直接经手这种烫手山芋,学生或家长接到诈骗电话第一时间直接算在你头上
同时相关文件与表格用了“服勤大队”这一字眼,我一开始有点咬文嚼字认为不太合理,应该会是偏向实际的“勤务大队”或说明本质的“民防大队”等字词
但后来想了一下应该是取“服勤”本义的“担任勤务”,就像是《公务员服勤实施办法》的用法
而依据《刑法》来解释就是“依法执行民防业务等同于公务员,所以是服勤没错”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 10 条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
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个人基于公部门工作经验的想法是:
1. 新闻中的表格不合理,如果真的有那只能说制表的学校业务单位很不专业
2. 相关条文跟法规都没问题
教育部完美的执行了相关工作,甚至在八月份就完成了相关计划书
可惜政治敏感度不够,给了特定媒体操作空间
如果一开始就把第 6 条跟第 7 条拿掉然后强调发布日期就没这么多破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