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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ahjy (我是猫,名字还没有)
2024-09-16 20:40:36立法院法制局:美军来台协训、双方应签条约并接受国会监督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6/93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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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军事交流层级提升,美军来台协训幅度也加大。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究报告“友
好国家派遣协训相关法制问题研析”建议,依国防法等规定,友好国家派在国内的军队或
军人,权利义务应以条约或协定定之。同时,依条约缔结法,条约或协定签订,除非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者,都经立法院通过或审议。
报告指出,据报导,美国国防部正在研拟扩大对包括台湾在内等友好国家的协训范围,从
现行仅限反恐,进一步扩大到增强防卫能力,以抵御可能的入侵或冲突,在台湾面临巨大
敌情威胁的背景下,扩大美国特种部队协助台湾训练正规军和特种部队执行额外的非正规
任务,将能提高部队的威吓能力,期使在未来可能爆发冲突时发挥作用。引发友好国家派
遣协训相关法制问题讨论。
报告指出,友好国家派遣在我国领域内之军队或军人,其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应以条约
或协定定之,依法接受国会之监督。依国防法第33条规定:“中华民国本独立自主、相互
尊重之原则,与友好国家缔结军事合作关系之条约或协定,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又依国
防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友好国家派遣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军队或军人,其权利义务及
相关事宜,应以条约或协定定之”。因此,我国与友好国家发展军事合作关系,应缔结条
约或协定,以作为执行之依据,同时为发展友我国家之军事合作关系,对其派遣在我国领
域内之军队或军人,其权利义务须以条约或协定定明并为特别规范,以接受国会之监督。
报告也表示,依条约缔结法:“条约案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
立法院审议。但未具有条约或公约名称,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款之条约案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办机关应于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备查,并于条约生效后
,主办机关应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公布,并送立法院查照。“协定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
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备查,并于协定生效后,以适当方式周知及送请立法院查照。但其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
综言之,除协定之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者外,其余条
约或协定,依法均需送立法院审议或查照,以接受国会之监督。因此,基于“例外从严”
之法理,相关主管机关依上揭国防法规范与友好国家缔结军事合作关系之协定,援引本法
第12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情形时允宜审慎,以免失去依法接受国会监督之原始立法目的。
法制局也建议,因应情势变迁,适时研修外国人经许可于我国军队服勤之相关规范,以与
时俱进,并符实需依国防法第34条第2项规定:“外国人得经国防部及内政部之许可,于
中华民国军队服勤。”。换言之,基于国家安全考量等因素,外国人如自愿于中华民国军
队服行勤务,应经国防部及内政部等权责机关之许可,以昭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