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题讨论 像这次固安泄密
基本上就是开图给对方 啊不就好在这阵子两岸没打起来?
不然就是以前国共内战的老结局了
想在这边与大家讨论这个案件该怎么判
我上网找到两条蛮匹配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 二 编 分则
第二章:外患罪
第 106 条
1-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
或以军事上之不利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
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3-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续)
第 107 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
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军略之秘密文
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以上条判的话是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