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ntrammelled ()》之铭言:
: 在比较案件时有几个因素值得注意
: 第一 不是国安法修法后发布的判决就一定适用新国安法
: 绝大多数的判决仍然因为事实发生的时点在修法前而用了旧法
(非指原po,是指一个现象)一般法律系大学部毕业生群体往往只学到法理皮毛,所以眼
界看不出如何在法理上解决目前无法重判“修法”“前”的犯罪人士。
但是在法理上,其实也不是完全不能“溯及既往”,不晓得各位知道这角度的法理吗?
当然,法律条文规定若要可以溯及既往,法理上必须基于“特别重大公益”(宪法法理上
用这个严格标准